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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lcxswj/2025-00012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水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6-18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水务局关于对罗阿鲁等5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绿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绿检行公立〔2025〕4号)及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绿检行公建〔2025〕4号)要求,绿春县水务局于2025年5月26日到平河镇则东河(又名平河河)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罗阿鲁、罗黑龙、陈哈山、何们黑、李玖欧等5人存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平河镇则东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罗阿鲁等5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150.00元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咨询电话:0873-4332105,或者登录绿春县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附件:1.红河州绿春县水务局行政执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绿水简罚〔2025〕1号);

2.红河州绿春县水务局行政执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绿水简罚〔2025〕2号)

3.红河州绿春县水务局行政执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绿水简罚〔2025〕3号)

4.红河州绿春县水务局行政执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绿水简罚〔2025〕4号)

5.红河州绿春县水务局行政执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绿水简罚〔2025〕5号)



附件【附件1:绿水简罚〔2025〕1号.pdf
附件【附件2:绿水简罚〔2025〕2号.pdf
附件【附件2:绿水简罚〔2025〕3号.pdf
附件【附件2:绿水简罚〔2025〕4号.pdf
附件【附件2:绿水简罚〔2025〕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