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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xscjdglj/2024-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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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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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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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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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向社会征求《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本县实际,拟定了《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此次意见征求的时间是2024年10月23日至2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hhlcjdb@163.com。
绿春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引发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规〔2024〕1号)精神,结合绿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家庭、其他单位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类5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活动,如婚丧嫁娶、节庆、乔迁、祝寿、满月(周岁)、祭祖等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分为承办者自制加工食品和应承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凡在绿春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举办、承办者自律、申报登记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县、乡、村三级联动,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村(居)委会协助,实行村民报告登记与监管部门监督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基层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村(居)委会配备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村(居民)小组根据需要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巡查计划,组织实施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业务指导,按照分类指导要求参与现场指导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牵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对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做好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的人员救治,会同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第六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人员培训与管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村(居)委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进行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小组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培训。全年不少于1次。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制作人员进行统一登记造册管理。
第四章 登记与指导
第九条 对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实行报告登记管理。一般情况下,由举办者提前10天向本村(居)委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报告,特殊情况下及时报告。
第十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接到报告后,应当协助村民做好登记,填写《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向举办者进行食品安全告知,并根据指导层级逐级上报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不满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200—500人的聚餐活动,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员进行现场指导;超过500人的聚餐活动,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指导时,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现场指导人员应在聚餐前5日内对聚餐食品(原料)的食品原料采购及票据留存、食品储存、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及其环境卫生、厨师及帮厨人员健康状况、餐饮具清洗和消毒(洁净)、加工设施、饮用水源卫生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填写《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见附件2),并填发、签订《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样式)》(见附件3)《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4),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拒绝整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现场指导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
第五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聚餐场所应当清洁、卫生、安全,加工场所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堆场、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环境整洁。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切配、烹调加工、餐具清洁等区域。
第十四条 厨房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设施,有清洗用水和冷冻、冷藏设施等。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前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烹饪中使用的燃气、液体燃料灶具应当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规范放置燃气、液体燃料灶具,配置相应的灭火设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储存食品(原料)、厨具、餐具的场所及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做到防鼠、防潮、防霉变。
第十六条 聚餐用水应干净卫生,制作凉菜加工用水应煮沸冷却后使用。
第六章 采购和贮存
第十七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承办者应对采购的食品(原料)提出采购意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
第十八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及食品原料:
(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来源不明的肉类及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草乌、附子、河豚、野生菌、发芽土豆、鲜黄花菜、四季豆、亚硝酸盐加工的食品;
(六)生食海产品;
(七)生血生肉食品;
(八)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第十九条 食品应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七章 加工与留样
第二十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和农村厨师备案公示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和农村厨师应主动向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食品安全培训证、健康证)。乡(镇)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和农村厨师进行调查统计,并予以备案登记。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和农村厨师备案信息的汇总、抽查和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制作人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身体健康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举办方和承办方的食品制作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当佩戴口罩,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制作区域实施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食品制作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放凉后及时冷藏。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刀、砧板应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须加强对食品(原料)的管理,并督促食品制作人员严格落实以上要求。
第二十三条 聚餐的食品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不少于5升。对散装白酒进行留样,每批次不低于1升。
第八章 散装白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所用的散装白酒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并索取票据、凭证。不能使用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或家庭自酿酒、自制泡酒、配制酒(含露酒)等酒品。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所用散装白酒,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外包装上应当粘贴或标注酒名、供货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得与醇基燃料、外用药酒等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混放,防止错提误饮。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倡导文明饮酒,不劝酒、斗酒、酗酒和过量饮酒。酒精过敏、服用或注射抗生素及其他不宜饮酒药物者,切勿饮酒。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细化落实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配合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诊治,并立即上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发现或接到有关信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救治、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所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对群体性聚餐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予以限制。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因聚餐行为造成聚餐参与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由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购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承办者,是指群众自办或以获取报酬方式,承接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制作的流动餐车经营者、乡村厨师团队等食品加工制作人员。
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承办者要求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团体或个人。
农村厨师,指在农村地区具有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技术,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各类宴席并取得报酬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绿春县州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
2.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
3.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样式)
4.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式)
附件1
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
单位 乡镇 村(社区) 村(居)民小组 编号
举办人 姓 名 | 联系电话 | 聚餐类型 | 婚宴¨ 乔迁¨ 丧事¨ 其他¨ | |||||
承办人 姓 名 | 联系电话 | 聚餐时间 | 月 日 午¨ 晚¨ | |||||
聚餐地点 | 月 日 午¨ 晚¨ | |||||||
聚餐人数 | 月 日 午¨ 晚¨ | |||||||
农村聚餐厨师 和雇(帮)工情况 | 厨师来源: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餐饮服务提供者¨ | |||||||
厨 师 ¨ 雇(帮)工¨ | 姓 名 | 健康状况是否良好 是¨ 否¨ | ||||||
厨 师 ¨ 雇(帮)工¨ | 姓 名 | 健康状况是否良好 是¨ 否¨ | ||||||
厨 师 ¨ 雇(帮)工¨ | 姓 名 | 健康状况是否良好 是¨ 否¨ | ||||||
厨 师 ¨ 雇(帮)工¨ | 姓 名 | 健康状况是否良好 是¨ 否¨ | ||||||
厨 师 ¨ 雇(帮)工¨ | 姓 名 | 健康状况是否良好 是¨ 否¨ | ||||||
厨 师 ¨ 雇(帮)工¨ | 姓 名 | 健康状况是否良好 是¨ 否¨ | ||||||
厨 师 ¨ 雇(帮)工¨ | 姓 名 | 健康状况是否良好 是¨ 否¨ | ||||||
厨 师 ¨ 雇(帮)工¨ | 姓 名 | 健康状况是否良好 是¨ 否¨ | ||||||
白酒报备 | 酒名: 供货者: 联系电话: | |||||||
以下由受理部门填写 | ||||||||
指导单位 | 指导人员 | |||||||
聚餐情况汇总 | 共办餐次( ) 人数( ) 指导次数( ) |
备注:1.该表由受理人员填写,每餐次的菜单作为附件;2.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需乡镇(街道)、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的,应及时将此表报至乡镇(街道)、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人: 协管员: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要求 |
一、人员管理 | 1.农村聚餐加工制作人员是否进行了登记,是否开展过食品安全教育及培训。 | |
2.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是否有手部不清洁,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和饮食,未更换清洁工作服、工作帽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 ||
3.农村聚餐食品加工制作人员身体是否健康,是否有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 ||
二、场所环境 | 4.食品加工场所是否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他污染源。 | |
5.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是否清洁卫生,饮用水源是否干净卫生。 | ||
6.加工场所是否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是否有洗手消毒设施。 | ||
7.食品加工场所是否存放农药、化肥和兽药等。 | ||
8.是否有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分类清洗盆、切配工用具和容器。 | ||
9.是否实行加工刀具、案板、容器生熟分开。 | ||
10.是否有餐具消毒设施(建议使用开水煮沸消毒)。 | ||
三、采购贮存 | 11.食品(原料)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是否有腐烂变质、“三无”、过期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以及野生菌等有毒动植物;是否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 |
12.散装白酒是否从正规渠道购买,是否索证索票。 | ||
1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分开存放,是否生熟混放。 | ||
14.需冷冻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是否及时冷冻冷藏。 | ||
四、加工制作 | 15.是否加工使用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 |
16.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是否分类清洗、切配及盛装。 | ||
17.半成品是否直接放地面,成品是否叠放或直接放地面。 | ||
18.需加热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是否再次充分加热,加工好的食品是否妥善保存。 | ||
19.凉菜制作是否严格控制温度和加工环境,现做现食。 | ||
20.食谱中是否存在不得食用的食品品种。 | ||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 | 2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是否洗净、消毒、保洁,并做到生熟分开。 | |
22.炊具、用具用后是否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 ||
六、食品留样 | 23.每餐次是否按要求进行留样。 | |
整改建议: |
备注:若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导人员应做好报告和配合送医就诊工作。
举办者(签字): 地址:
现场指导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样式)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如下食品安全要求:
(一)食品加工制作场地环境应当保持整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旱厕、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
(二)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不得采购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应当配备与加工制作食品及原料相适应的食品贮存设备设施。
(四)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加工使用病死毒死禽畜肉及水产品或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做到烧熟煮透。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当地居民生活用水要求。
(五)用于食品加工的餐饮具、容器应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禁止在不具备加工制作条件的情况下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七)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等信息。
(八)加工服务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患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制作。聘请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了备案,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培训。
(九)禁止采购、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妥善保管好农药、灭鼠药、杀虫剂等有毒化学物品,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禁止食用生肉生血等未烧熟煮透食品。
(十)就餐后如出现有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承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信息员或现场指导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年 月 日
附件4
绿春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式)
本人定于 年 月 日因 (事由)在 (具体地点)举办集体聚餐,为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保障聚餐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自愿签订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自觉遵守各项食品安全要求,自觉接受各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指导,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举办者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食品安全信息员姓名:
联系电话:
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