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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107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4-11
  • 时效性
    有效

征地告知书

大兴镇马宗、迷克、东德、阿迪、瓦那村委会,岔弄社区、大寨社区、东西城社区,戈奎乡俄普村委会及有关农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红河州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元阳至绿春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程序相关问题的通知》(高等级领导小组办[2017]8号),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大兴镇、戈奎乡部分集体土地为国有,作为元绿高速公路绿春段建设用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元绿高速公路绿春段建设用地。

二、征土地位置

以工程项目部放红线地界为准。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高等级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绿政发【2016】125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按“绿政发【2016】1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安置补偿费:按“绿政发【2016】1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绿政发【2016】1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绿政发【2016】1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拟下安置途径

拟被征地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一次性资金补助安置。

五、听证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上。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等增加和改变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绿春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