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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629
  •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 文号
    绿环责停字〔2017〕01号
  • 发布日期
    2017-12-03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绿春鑫泰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7919798F

  企业地址: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城区风情园

  法人代表:杨宗兰

  我局于2017年10月25日对绿春鑫泰矿业有限公司大马尖山铜精矿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验矿过程中产生的矿渣仍未按2017年5月8日现场检查要求进行处置,相关措施未完善,矿渣流失问题仍存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绿春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10月25日出具的《绿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绿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停产整治。改正方式为: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绿春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绿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范有新        联系电话:0873—4222886

  地址:绿春县行政中心A幢2楼(绿春县环境保护局)邮编:662599

                                 绿春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