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1706
-
发布机构绿春县税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9-12-30
-
时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绿春县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绿春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及有关事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绿春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统一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纳税期限。《绿春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及有关事项规定》(绿春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明确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与云南省税务局新的规定不一致,现决定作全文废止。同时对《国家税务总局绿春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绿春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一并废止。
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绿春县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绿春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及有关事项规定》的公告解读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