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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政发
  • 索引号
    lcxrmzf/2025-00041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
  • 文号
    绿政发〔2025〕14号
  • 发布日期
    2025-12-22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村镇(乡)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绿春县村镇(乡)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春县村镇(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绿春县行政区域内村镇(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镇(乡)生活垃圾是指村镇(乡)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村镇(乡)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责任制,全面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分类投放义务,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第二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分类垃圾桶(箱),并定期维护、清洁,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九条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时定点收集,避免垃圾长时间暴露;

(二)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投放;

(三)运输车辆密闭化,防止遗撒、渗漏;

(四)及时清运,确保日产日清。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业单位或村(社区)组织负责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工作,并加强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单独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第三章 处置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采取卫生填埋、无害化焚烧热解、堆肥等方式,禁止露天焚烧或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无害化处理场站等设施,确保垃圾规范处置。对已建成的设施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不能闲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对可回收物、有机垃圾等进行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六条 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及处置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村镇(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所需经费,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分担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分担”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实行政府奖补与征收垃圾处理费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

在绿春县乡镇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定分类计征(居民和非居民),征收标准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参照执行。农村部分各乡镇结合本乡镇实际,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来征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巡查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倒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绿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