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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政发
  • 索引号
    lcxzfbgs/2025-00117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6-26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绿春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 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绿春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试行)》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1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

绿春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

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政府依法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二章 遵循原则

第四条 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

第五条 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六条 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第七条 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一般通过召开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需要报县委的,按程序报县委研究;需要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按照规定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第三章 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提升行政决策能力。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

(三)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重大改革任务,研究全县经济、社会、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重大改革方案等。

(四)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措施制定等事项。

(五)研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县本级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研究县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州政府呈报的重大问题请示、重要工作报告等。

(六)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三区三线”的划定)、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

(七)研究县属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兼并收购、产权股权转让、重点领域改革等重大事项,研究2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等重大决策事项。

(八)研究重大社会安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等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等事项。

(九)研究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研究制定重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事项。

(十)研究重大公共资源交易、国有土地出让和资源出让等事项,研究重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十一)研究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研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等事项。

(十二)研究县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县政府直属单位举办或者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十三)研究加强县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需县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研究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任免职,研究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向县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列入国家、省、州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给予资源配置、资金扶持等特殊优惠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研究申报中央、省、州级财政性资金在我县投资,需县本级实施并匹配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四)涉及50户以上(含50户)的征地拆迁项目,占用土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或对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及招商引资项目。

(五)县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

(六)其他需县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一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及重大调整、执行情况和年度财政决算。

(二)单笔数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投资安排、还款计划、征收资金等重要财政支出。

(三)法律明确规定或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属于县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在县政府决策后应当按程序及时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需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在县政府决策后应当按程序及时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提出决策议题

(一)县政府班子成员(党组成员)或者县政府各直属单位经集体决策后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议题。议题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议题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提请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当于会前组织有关人员充分研究讨论,具备条件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三)凡经商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临时动议需集体决策的事项,应当提前征求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县政府主要领导可先行决策处置,事后及时向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第十四条 拟定决策方案

(一)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会应当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为支撑科学决策,应当分类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严格专家入库的推荐和遴选条件,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可靠性。

(三)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当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决策机关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四)合法性审查。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列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司法部门牵头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五)征求意见。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有关单位提出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经逐级协调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

(六)提请会议决策。提请县政府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对重大复杂事项相关材料,应当在会前送达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审阅,确保其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决定

(一)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经济、科技、法律等领域专家列席会议。

(二)集体讨论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或其委托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主持。会议按照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机构报告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

(三)为确保集体讨论能够实现,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其他工作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县政府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四)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五)会议讨论和决定,应当如实录音录像和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音像资料、记录文件等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第十六条 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一)经县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县政府党组书记)明确1名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县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二)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式,及时在县政府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三)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县政府领导班子会议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四)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县政府应当及时将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县委,并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监督,听取其意见建议;应当加强与县委工作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省州直驻绿春县各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直属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审计局等单位根据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纠正。

第十九条 严格追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议事制度,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三重一大”议事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制度,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个人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者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直属单位,应当依据本制度制定或者完善本单位包括所管理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列出清单,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认后,在本单位公布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