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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政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2589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
  • 文号
    绿政发〔2024〕40号
  • 发布日期
    2024-09-13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绿春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 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绿春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证政府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和省、州有关工作规则,结合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包括: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三条 议事原则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认真贯彻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健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自觉站稳群众立场,真正站在群众立场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绿春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把握新特点,顺应新要求。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既要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和原则,又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听取和采 纳各方面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系,对分管工作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支持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领导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五)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六)坚持科学决策。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长、垂直管理部门、县直属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名单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县长确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副主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特殊指定人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邀请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讨论有关重大事项时,分管副县长应当到会;根据会议内容,有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乡镇长、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出席范围为县长、副县长和其他副处级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政府重要工作;
  (三)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廉政建设;
  (四)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
  重要讲话等;
  (二)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报请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全县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研究县人民政府班子建设、县人民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等方面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主要人事任免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八)讨论和决定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九)研究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乡镇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工作人员的调配;
  (十)研究按有关规定应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
  (一)汇报类议题
  1.定期听取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方面的情况汇报;
  2.听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汇报。
  (二)研究类议题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2.研究审定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审批的重要事项;
  3.研究审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战略规划、综合性规划及其他重要专项性规划;
  4.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每年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报告草案、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和提案建议办理情况;审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报告和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5.审议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或须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审议政府工程和公益项目建设方案、立项、融资等事项;
  6.研究审定 200 万元以上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上级补助资金及盘活存量资金支出的重大事项。
  7.审定须由常务会议讨论的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规范性文件;
  8.讨论提交州政府或县委的有关事项;
  9.研究需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三)通报类议题
  1.通报一般性突发事件及处置意见的事项;
  2.通报须由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或指示、批示;
  (二)听取各副县长分管领域重点项目及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研究和安排阶段性任务;
  (三)研究县人民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四)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工作衔接落实问题;
  (五)沟通协调政府工作运行中亟待解决的其他问题;
  (六)县长认为应当由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处理各副县长分管领域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县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落实县长安排的具体事项;
  (四)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四条 议题的确定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或由副县长提出报请县长确定,必要时须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党组其它成员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综合考虑确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报请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报请县长审定。
  (二)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和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明确意见,未形成明确意见的一律不予列入会议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三)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能够决定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未征求意见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进行评估的,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审查认为不合法的,涉及财政资金应当与县财政局协商一致但未经协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呈送会议主持人审阅。
  第十六条 议题确定后,汇报部门应提前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与会人数将材料规范打印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会议材料,并提前呈送县人民政府领导,以便县人民政府领导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务服务等相关筹备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 1 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适时召开。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不少于 1 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相关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参会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请假的,经批准后方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议题汇报人发言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列席人员发言时要严肃认真、紧扣议题,反映情况、提出问题要准确, 同时要表明态度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主持人的总结发言为准。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
  (一)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记录,会议如需形成纪要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送审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会签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常务会议纪要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送审工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送审工作。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送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每次会议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会议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会议需对外宣传的事项,由新闻单位拟定的新闻稿和录制的新闻,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播发。
  第六章 会议落实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落实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分工负责和各尽其责的要求,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负责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所作决定,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所作决定,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七条 经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属于县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需报请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县长提出,并报县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分办、催办。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后 7 个工作日内,汇总一次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