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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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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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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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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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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红河州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7日发布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22〕38号),公布了《红河州各 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于《红河州各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种类未完全覆盖绿春县征地过程中实际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我县同时制定了其他县级特殊类补偿标准,以做到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均有指导价。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2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同时将补充完善的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绿政发〔2016〕129号)、《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醒至江城至绿春高速公路(绿春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绿政发〔2019〕60号),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22〕38号)
2.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附件【附件2: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pdf】
附件【附件1:《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22〕38 号)(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