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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政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636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7-06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绿春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274 

 

绿春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21〕2号)精神,做到统筹衔接、应救尽救,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绿春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用2年左右的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一)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低收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因病因残和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等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无劳动能力,期间可继续保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卫生健康残联)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州级标准的原则按年度统一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和享受国家抚恤生活补助人群的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不因物价上涨影响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确保联动机制和救助资金有保障。(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三)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间精准实时共享。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人员、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边境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等人员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健全信息实时共享和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科学确定和规范救助的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完善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转诊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落实国家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开展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确保困难群众病有所救、救有所帮。(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 

  (四)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全面落实教育惠民政策,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建档立卡、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完善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及中职中专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资助制度,采取优先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牵头单位: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 

  (五)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家庭),以及有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特殊人群,通过配租公租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配租公租房保障,租金按照当地较低档次或最低档次公租房房租标准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阶段性减免租金。(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六)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七)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及时修订应急救灾预案方案,做好与国家有关预案衔接,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强化部门工作衔接,促进部门之间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合力保障灾民灾后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应急局;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 

  (八)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乡镇协助申请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救助,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时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排查、认定、纳入、保障。未成年人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生活无着的,或者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及时将未成年人送至其他监护人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处提供临时照料,开展生活安置,依法进行监护权的再确定。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有关费用。按照规定,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减免诉讼费用。(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九)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完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安排至各乡镇人民政府,重点用于保障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县民政局、财政局可根据各乡镇当年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情况,适时予以补充。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后续补办审批手续。救助金额在上一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范围内的,由乡镇直接给予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有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确保特事特办、特事快办。(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医保局)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一)发展慈善事业。加快推进慈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慈善捐赠信息管理系统,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规范开展慈善帮扶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探索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政策衔接,加强培育慈善组织,鼓励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实施扶贫济困。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委网信办、财政局、税务局) 

  (十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培育发展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到2022年底全实现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力度,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十三)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发现和树立一批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牵头单位:文明办;责任单位:教育体育局、民政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 

  (十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将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经费中列支。从上述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的,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人民政府审批,再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审核,最后报州人民政府备案。(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十五)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按上级统筹部署,有序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县民政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对象,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者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本省范围内,新申请对象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原则上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审核和县民政审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应配合开展新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调查等工作。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公安局) 

  (十六)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认真配合州级统筹开通覆盖县市的“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并接入全国联通网络。(牵头单位:民政局) 

  (十七)提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效能。梳理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及其他救助帮扶清单,明确乡镇经办机构社会救助受理事项、办理条件、服务内容、救助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统一受理各类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辖区内所有乡镇服务大厅建立并正常运转“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应急局、医保局) 

  (十八)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依托国家和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整合救助信息,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做到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资源互通、信息共享,统筹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加快推进“一部手机办低保”升级,不断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能力,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县应急局、县医保局、县政务服务局、县总工会、县残联、县红十字会)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社会救助工作,建立绿春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若遇特殊情况,将根据情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问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李吉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

    杨  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边旺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白建萍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委编办主任 

  陈志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张潇予  委网信办主任 

  马志祥  县民政局局长 

  李黑才  县财政局局长 

  白晓玲  县医保局局长 

  苏院生  残联理事长 

  白  卫  应急局局长 

  白晓志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建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白忠诚  教育工委书记 

  吴欧保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文彬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斗才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李和欧  县司法局局长 

  李沙普  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辛志伟  国家税务总局绿春县税务局局长 

  宋林珂  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李高玖  红十字会常务副会 

  陈  明  书记 

  卢  芳  妇联主席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马志祥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同时,每年定期召开1次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各级民政工作机构现有在职在编人员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充;足额配备在编人员后仍不能满足工作任务需要的,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有关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到2022年底实现县补充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至少2人,每个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至少1人,各村委会(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1人。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到2022年底所有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其他村委会根据困难群众情况于2025年前全部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根据常住人口或困难群众数量按照比例安排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并纳入级年度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委、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