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绿春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绿春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河州政策性粮食储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储备粮轮换的粮食是指在储备粮储存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第四条 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州、县有关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內从事或参与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府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粮轮换的业务管理工作,并对承储企业的储备粮购销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县财政局安排储备粮轮换的费用补贴,并负责轮换操作中的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元阳县支行负责安排储备粮轮换操作中的存、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
第七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组织粮食出、入库,确保入库粮食质量合格,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损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粮轮换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综合粮食质量及储存年限,每年提出储备粮轮换计划,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条 储备粮轮换计划于每年年底前下达,次年执行。按照均衡操作、先入先出的原则,每年轮换储备粮总量的50%,具体数量视库存粮食的收获年度及质量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根据轮换计划,结合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及市场行情,向承储企业安排分批次出、入库计划。采购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元阳县支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须报经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审批。
第十三条 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有关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每月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轮换计划执行完毕后,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组织新入库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将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元阳县支行。
第四章 轮换形式
第十六条 轮换的主要形式为同品种轮换。在组织具体出、入库时,原则上采取先销后购方式,也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
第十七条 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业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公开竞价交易。
第十八条 除上述情况外,为满足县人民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储备粮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订购,定向销售给加工转化企业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其品质检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2年。成品调控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接近储存年限或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轮换申请。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因不宜储存而提出轮换申请的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附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轮入的储备粮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质量检查,进行整仓综合扦样,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人员检测合格后,方视为合格。不合格的原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轮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储备粮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第17条和第18条确定。
第二十七条 轮换费用(含新陈品质差价)由县财政局拨付,轮换计划完成后,县财政局根据轮换验收报告向粮食部门拨付轮换费用。
第二十八条 轮换费用补贴后所形成的轮换价差进入该承储企业当期盈亏。为防止因市场因素造成较大亏损,影响储备粮安全,县财政局要设立轮换风险基金,确保储备粮轮换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若出于宏观调控目的,采取政策性的指令性计划等其他购销方式轮换时,购销价格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市场行情研究提出,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差价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上缴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价格倒挂部分所形成的亏损,由县财政在形成亏损的当季从粮食风险基金弥补,轮入的储备粮按照核定批次的结算价计算入库成本。
第三十条 储备粮在规定或经批准的轮空期内给予正常标准(每年每公斤0.10元)的费用补贴。未在规定或经批准的轮空期内完成轮换任务的企业,所拨补轮空期间的补贴,县财政在年度清算时予以全部扣回。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的轮换,要按照《绿春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承储企业负责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
第三十二条 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元阳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按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轮换资金,及时回笼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确保资金封闭、高效运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自行轮换(串换)储备粮的,视同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对储备粮质量负责。因未及时申请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执行到位而导致粮食品质严重劣变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因人为因素保管不善致使储备粮品质劣度严重,在正常储存年限内需提前轮换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轮换购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对虛报轮换套取补贴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