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301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
文号
绿政发〔2023〕18号
发布日期
2023-05-12
信息名称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23〕7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红政发〔2023〕12)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高质量完成普查各项任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新变化。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并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更好促进全县“四个示范县”建设目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绿春新篇章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分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普查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数据处理与发布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现场登记、数据审核评估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普查公报发布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和总结阶段(2025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普查资料开发、总结成效等工作。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绿春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工商信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人行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组成人员名单附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普查办公场地,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县统计局负责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协调相关普查事项,统筹做好工作推进、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质量评估、成果发布、资料应用等工作,建立工作会商、资源共享、数据评估、重大问题反馈等工作机制,服务指导行业部门抓好普查质量,查全、查准、查实普查对象和经济总量,实现“应统尽统”;涉及普查经费保障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清查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市监局、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划分和统计系统建设所需地理信息数据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 

  2.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全面明确和落实普查具体职责任务。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工商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水利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教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卫健局、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文旅局、县教体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字经济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数据发展中心、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 

  (三)发挥各方优势。县统计局负责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部署的相关普查任务。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民族宗教、通信管理等部门和烟草、电力、燃气、供水、金融、石油、石化等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本部门掌握的与普查有关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并参与普查相关工作。 

  (四)加大保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并及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者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级承担部分,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绩效。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强化质量监管。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检查核查和质量管控,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配合统计督察、巡察,适时开展普查工作督查和数据质量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普查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普查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加强税务、市场监管、编办、民政、统计、电力、金融等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分析,建立单位共同查找确认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行政记录在普查中的广泛应用,全面提高普查工作效率。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注重成果应用。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搭建应用平台、拓展应用领域,健全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信息数据库。做好报告发布、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服务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