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绿春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请认真贯彻落实。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春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粮食储备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参考《红河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红财建发﹝2021﹞35号),结合政府储备粮管理政策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政府储备粮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预算资金,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其中用于原粮储备的财政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成品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
第三条 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确定储备粮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储备粮财政补贴机制。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运行监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承储企业粮食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原粮保管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10元,轮换费补贴标准为每公斤 0.06元;成品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保管费暂定每公斤0.62元/年包干,轮换费按动态出入库数量每公斤 0.10元据实计算,若有上级政府出台其他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按库存成本价与轮出差价实际数拨补。
第六条 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粮食销售回收后未及时偿还的贷款,不安排相应的利息补贴。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未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的,继续给予相应利息补贴。
第七条 保管费和轮换费。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
第八条 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按库存成本价与轮出差价实际数拨补,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级财政桉相关规定承担,其中原粮产生的价差损失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成品粮产生的价差损失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将审核后的承储企业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于每年9月1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复审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的资金申请材料无误后,于9月30日前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的,按照承代储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代储企业代储费,不得滞留、克扣。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不安排或扣回巳安排的相应数量粮食保管费补贴。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县级财政安排。县财政安排储备粮投保费后,因承储企业未及时投保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脱保期的粮食不安排保管费补贴。发生因不可抗力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粮食销售回款后要及时归还储备粮贷款。承储企业不得以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交易等手段套取差价,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如有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严格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制定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实施绩效跟踪,加强问题整改,做好评价结果运用。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目标。县财政局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财政绩效再评价,指导督促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绿春县财政局会同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绿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