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绿政办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绿春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请认真贯彻落实。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春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笫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粮食储备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参考《红河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红财建发﹝2021﹞35号),结合政府储备粮管理政策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政府储备粮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预算资金,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其中用于原粮储备的财政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成品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

笫三条 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确定储备粮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储备粮财政补贴机制。

笫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运行监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承储企业粮食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笫五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原粮保管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10元,轮换费补贴标准为每公斤 0.06元;成品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保管费暂定每公斤0.62元/年包干,轮换费按动态出入库数量每公斤 0.10元据实计算,若有上级政府出台其他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按库存成本价与轮出差价实际数拨补。

笫六条 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粮食销售回收后未及时偿还的贷款,不安排相应的利息补贴。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未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的,继续给予相应利息补贴。

笫七条 保管费和轮换费。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

笫八条 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按库存成本价与轮出差价实际数拨补,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笫九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级财政桉相关规定承担,其中原粮产生的价差损失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成品粮产生的价差损失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笫十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将审核后的承储企业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于每年9月1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笫十一条 县财政局复审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的资金申请材料无误后,于9月30日前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承储企业。

笫十二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的,按照承代储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代储企业代储费,不得滞留、克扣。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笫十三条 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不安排或扣回巳安排的相应数量粮食保管费补贴。

笫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县级财政安排。县财政安排储备粮投保费后,因承储企业未及时投保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脱保期的粮食不安排保管费补贴。发生因不可抗力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笫十五条 粮食销售回款后要及时归还储备粮贷款。承储企业不得以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交易等手段套取差价,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如有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笫十六条 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严格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制定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实施绩效跟踪,加强问题整改,做好评价结果运用。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目标。县财政局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财政绩效再评价,指导督促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  附则

 

笫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笫十八条 本办法由绿春县财政局会同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绿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