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绿政办发〔2020〕36号 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相关单位  

绿春县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7

    (此件公开发布)


 

绿春县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春县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并经各级政府认定、公布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包含省级公益、州(市)级公益林和县级公益林。

第四条 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因地制宜、管补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公益林的区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及乡镇林草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公益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禁(限)伐协议,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管护责任单位再与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

 

第三章 区划管理

 

第七条 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三)尊重历史,保持公益林区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区划界定成果应当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

第八条 公益林按照以下生态区位及范围划定。

(一)江河源头和两岸,生态环境脆弱的面山林地。

(二)水库周围和水源径流两侧面山的林地。

(三)自然保护区及相关特殊区域。

(四)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的林地。

(五)各级政府所在地面山和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

第九条 县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和方案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一条 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动态管理应当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确需调出的应当不影响生态功能和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按《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调整。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益林管护。

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的内设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立统一管护体系的基础上,健全公益林管护网络,合理划定管护责任区和设定岗位,组织和指导管护责任单位做好护林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或乡镇林草服务中心及自然保护区等管护责任单位按照熟悉情况、就近就便、胜任工作的要求统一组织选聘护林员,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应当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优先选聘。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负责承担林业工作机构的村集体或乡镇林草服务中心等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村集体或乡镇林草服务中心及自然保护区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或协议。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管护责任履行管护义务,领取管护费。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乡镇林草服务中心及自然保护区应当加强护林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林标牌,标明事权等级、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单位、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采沙、采石、采矿和工程建设使用公益林地。纳入生态红线范围的公益林,按生态管控红线相关要求执行;未纳入生态红线范围、确需使用的公益林,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经同意使用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应当实行占补平衡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完善手续。

第二十条  省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应当参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第二十一条  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五章 实施补偿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省级公益林补偿。

第二十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管护费和补偿费分离的原则,分别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及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资金使用管理依照《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5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权属为集体的,资产属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分配方式由全体村民共亨或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具体分配或使用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决定。决定由全体村民共亨的,指定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分配方案直接拔入到村民个人帐户中。

第二十五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设立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公益林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底,各乡镇对年度补偿金拨付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30日前向县财政局和林业和草原局书面报告自查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公益林管护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天然商品林的管理及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61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