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发布时间: 2023-12-12 字体:[]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主管部门: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县级权限)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00011714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00011714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00011714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核发)(00011714100301)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000117141003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一百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第209项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3)建筑起重机械经安装验收且验收合格;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使用单位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6)使用单位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如非初次使用,应注销其他使用登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六、七、十六条、十七条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4.许可证件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督促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和网上办理服务,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下一步,将根据国家编制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化,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将承诺审批时限由7个工作日减压至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等环节的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专家论证工作。2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突出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高危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3狠抓隐患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办法》(建质〔2008〕76号通知)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登记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八条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适用于当前使用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建设工程项目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