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发布时间: 2023-12-12 字体:[]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 

  三、实施机关: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五、子项: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000117136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00011713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00011713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新设)000117136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3)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4.许可证件名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缩减申请要件,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申请要件从7项缩减为4项。二是缩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4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依法对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监管,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建设、设计、技术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约束。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消防设计文件;(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4审查 

  5出具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4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号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