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燃气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 2023-12-12 字体:[]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 

  二、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 

  三、实施机关: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页的决定》 ( 云政发 [ 2020] 16 号) 

  五、子项: 

  1.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000117127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0001171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00011712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燃气经营许可延续00011712700301 

  2燃气经营许可变更00011712700302 

  3燃气经营许可新设00011712700303 

  4.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页的决定》 ( 云政发 [ 2020] 16 号) 

  6.监管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全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增加“(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将第(八)项序号修改为“(四)”;将第(九)项修改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七、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由发证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九、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此后序号顺延:“第十九条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十、在第二十条第一款段尾增加“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按照要求将形成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文件交由城建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十一、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中“住房城乡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2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许可管理部门对申请许可的重要内容进行真实性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事中监管。对事中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手段,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及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等方式实施监管。 

  3事后处置。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对违法有关人员实施从业限制,并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或限制申请经营许可等惩戒措施。 

  4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举报,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申请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企业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申请行政区域内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燃气设施清单 

  申请行政区域内的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燃气供应(服务)站点清单 

  燃气气源供应合同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具有与燃气经营方式、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使用权以及安全、经济、技术专业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 

  企业具有与燃气经营方式、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经备案的各类应急预案、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的书面承诺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意见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证;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检验检测报告等 

  企业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之条件、能够提供《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材料的书面承诺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核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企业资本结构情况说明。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有效期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因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不履行服务义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供应事故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延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