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手册》

发布时间: 2019-04-17 字体:[]

  绿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手册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这场斗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这场斗争事关人心向背、治乱兴衰;这场斗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黑恶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决扫除黑恶势力,是为了使人民群众能安居、安业、安心,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三)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四)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五)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和各阶段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任务是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2018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深挖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四、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步骤安排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全面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根治。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通过专项斗争,实现一年打击遏制、二年深挖根治、三年长效常治的目标,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

  五、这次“扫”黑与以往“打”黑的区别

  以往的“打黑”主要是从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是点对点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而这次“扫黑”是从现固政权基础,加强基层政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更大范围、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打”和“扫”这一字之差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六、重点打击的十二种“黑恶势力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其他黑恶势力。

  七、如何严防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

  组织部门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真正把村(社区)党组织打造成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特别要严格规范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建立两委人选“负面清单”和候选人联审机制,切实把好“入口关”,严防村霸、涉黑涉恶人员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

  八、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指导意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具体四个特征为: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九、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十、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十一、什么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二、深挖彻查“保护伞”的“两个一律”和“三个不放过”

  “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个不放过”:对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不摧毁不放过、腐败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关系网”“保护伞”不打掉不放过。

  十三、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十四、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主要表现为:

  (一)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二)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三)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贷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四)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五)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十五、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十六、什么是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七、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十八、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十九、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十、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十一、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十二、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十三、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经营赌场。

  二十四、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十五、什么是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十六、对套路贷“犯罪集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套路贷”犯罪,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 形成较稳定的“套路贷”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 有组织地通过“套路贷”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套路贷”犯罪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底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城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十七、中央决定将扫黑除恶进行到底,所以请你务必检点自己的行为,凡事三思而行,别一不小心成为黑恶势力的帮凶

  (一)假如,你是一名工人,但是你的工作环境是赌场,不巧的是这个赌场老板是黑恶势力,你每天负责开车接送赌徒、端茶倒水、核对身份、发牌等,甚至专门给人开车门,从而领取高工资,那么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场罪或赌博罪;

  (二)假如,你和别人一起做生意,而不巧,你的合作人是黑恶势力,你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相关的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相关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这时,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假如,你建个微信群,觉得好玩帮一个“老大”在群里发淫秽小视频,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后来群变大了,听黑恶势力的话你建了个会员制收费,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后来,他又让你发一些爆炸、放火的犯罪小技巧,你就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四)假如,你是一个“愤青”,觉得世界太黑暗,但是自己闲着无聊,就和黑恶势力们一起编造虚假的灾情、警情,在微信等自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别人编造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等自媒体上传播,你的行为确实可能吸引了眼球,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五)假如,在你开的宾馆、旅店、理发店,或者是你自己家,你明知黑恶势力组织别人卖淫而提供场所,你就涉嫌容留卖淫罪。如果你帮黑恶势力“拉皮条”了,则涉嫌介绍卖淫,数罪并罚。黑恶势力带人来吸毒,你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六)假如,你陪黑恶势力在马路上走,撞了别人ー下,别人骂了黑恶势力,你在马路上推搡他,结果他摔倒撞在马路牙子上或者被后面的车给撞死了,那你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你打了他一拳,伤情鉴定轻伤以上,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七)假如,你是个公务员,结识社会上一些黑恶势力,他们让你帮着查询信息,你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黑恶势力又让你帮着办些坏事,你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

  (八)假如,你是一个农民,承包了几个山头,种满了树,好不容易,小树苗长大了,村霸们怂恿你砍树,还告诉你不用去办采伐许可证。这时,你可能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

  二十八、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请客吃饭等方式拉拢成员,你自己不检点,就可能成为他们发展的重点对象,抵抗力弱的甚至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

  (一)也许,你只是一个居民,但你有一个当村(社区)书记的“铁哥们”、“把兄弟”,在村(社区)里可以一手遮天、说一不二,是个名副其实的“村霸”,你感觉跟着他干很威风,通过组织拉票贿选还帮你当上了社区干部,之后你们垄断村里各种资源,啃食居民利益,霸占或低价转让村集体资产攫取利益,干一些违法乱纪的勾当。那么,你们就是扫黑除恶的最佳对象;

  (二)也许,你是一名打工者,但是你的工作环境是一个大型游戏厅或者电玩城,实际上它是一个披着合法外衣的赌博黑窝点,所谓的游戏机就是赌博机,你的老板是黑恶势力,雇了一帮小弟看场子,“站岗放哨”“维护秩序”,你就是其中之一,那么你的行为可能涉嫌了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三)也许,你在一个矿业公司上班,很不错还是一个部门经理负责组织生产,你的老板还是“优秀企业家”“政协委员”等,但背地里却网罗一帮地痞流氓,用猎枪、铁棍和炸药开道,暴力抢夺矿井,是威震一方的“矿霸”,没有资质私挖滥采,那么,你也会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四)也许,你刚中学毕业因无一技之长而成了无业游民,但突然有一天遇到一个“大哥”,对你特别好,带你吃香喝辣,还出入娱乐场所,并给你安排了一份工作,不仅包吃包住,报酬还特别高,就是让你把一包东西藏在身体里运到它地甚至出国,你感激不尽百依百顺,其实他就是一个“黑毒贩”,而你的工作就是运毒马仔,是要判刑的;

  (五)也许,你在一家“小贷”公司工作,你也知道它就是一个放高利贷的,既然是高利贷,自然就有还不起钱的,但是这个并难不倒你的老板,而你呢就是帮他讨债的,你以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犯什么法”,对还不起钱的,你们就恐吓、堵门、殴打、拘禁、侮辱,那么,你就是扫黑除恶的对象;

  (六)也许,你在“会所”“浴池”或者“KTV”等场所工作,你的老板表面合法经营,但内藏“黄赌毒”,甚至还干着逼良为娼的勾当,虽然你人不恶,但是对老板的指示也是言听计从,那么你就成了犯罪的帮凶!

  (七)也许,你给一个房产开发商或拆迁公司打工,然而,征地拆迁哪有那么顺利的,遇到“钉子户”那是在所难免的,不过你的老板就厉害了,黑白通吃,手下都是蛮横跋扈的地痞无赖,你天天跟着他们对“钉子户”威胁恐吓、掐电断水、破坏滋扰、砸玻璃喷油漆,最后还暴力强拆。你这就是典型的跟黑恶势力挂上边了。

  (八)也许,你是一位自认遭遇不公、利益受损的上访户,长期以来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正好有人跟你“同病相怜”拉你入伙抱团取暖,煽动包括你在内的一群人上街游行示威、喊口号、拉条幅、围堵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谁知这是一伙搞政治阴谋的黑恶势力团伙,你被利用了,同样是扫黑除恶的对象;

  (九)也许,你平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一天有哥们给你提供了一个好差事,不用卖苦力,也不用动脑筋,在哥们控制买断的菜市场、夜市、早市,向小擁小贩收管理费,实际上就是“保护费”,欺行霸市、嚣张跋扈,遇到不服管理的、或不交钱、少交钱的,就骂骂咧咧,闹僵了就掀摊子,甚至拳脚相加,小推贩们寄人篱下,敢怒不敢言!那么你就是扫黑除恶对象中的“市霸”;

  (十)也许,你只是一个基层小公务员,你以为黑恶势力“保护伞”永远都不会跟你挂上边。你错了,“保护伞”听起来好像“高大上”,实际上并不分层级,只要你拿了人家好处,不用什么称兄道弟,在管理职责内,对一些欺压百姓、横行霸道的行为视而不见、包庇纵容、违法不纠、执法不严、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那么你就成了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十九、如何保护举报人

  我国法律法规对保护举报人、证人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采取对举报人、证人身份、住址、单位等信息保密,对举报人、证人人身财产采取专门保护性措施等方式依法保护举报人、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十、奖励办法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定罪量刑并审理终结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以恶势力犯罪定罪量刑并审理终结的,奖励人民币40000元;

  (三)提供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提供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举报其它涉黑涉恶线索的,酌情奖励。

  三十一、涉黑涉恶举报的方式

  (一)全国层面的举报方式。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10-12389;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全国扫黑除恶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

  (二)云南省举报方式。举报电话:省扫黑办(0871-63992898),省高级人民法院(0871-12368),省检察院(0871-64993142),(省公安厅(0871-63054350),省司法厅0871-64189050;举报邮箱:ynshcebgs@163.com;

  (三)红河州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州扫黑办(0873-3743356),州中级人民法院(0873-3053817),州人民检察院(0873-3733022),州公安局(0873-3712615),州司法局(0873-3197021).举报邮箱: hhshcebgs@sina.con。举报信件邮寄地址:红河州扫黑办(州委办公楼二楼210室)。

  (四)绿春县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县扫黑办:0873—4222044,县法院:0873—3049105,县检察院:0873—4221393,县公安局:0873—4229551、110,县司法局:0873—4221417、县纪委:0873—12388、组织部:0873—4225642。来信或来人举报地址:绿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举报邮箱:2136573352@qq.com。

  绿春县各乡镇扫黑除恶举报电话:

  大水沟乡举报电话:0873—4401015,举报邮箱:573048399@qq.com;

  平河镇举报电话:0873—4220173,举报邮箱:lcphdzd@163.com;

  大黑山镇举报电话:0873—4451001、0873—4451020,举报邮箱:dhsdzd4454001@163.com,287896721@qq.com;

  戈奎乡举报电话:0873—4339064、0873—4339027;举报邮箱:1145955159@qq.com;

  半坡乡举报电话:0873—4309472,举报邮箱:lcbpdzb@163.com;

  三猛乡举报电话:0873—4361001,举报邮箱:2101838546@qq.com;

  骑马坝乡镇举报电话:0873—4361001,举报邮箱:qmbxzf4361001@163.com;

  牛孔镇举报电话:0873—4391001、0873—4391015,举报邮箱:nkxzf@163.com;

  大兴镇举报电话:0873—4221018,举报邮:dxzdz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