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环审〔2023〕07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关于绿春县共达水泥有限公司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二号水泥磨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3-09-27 字体:[]

绿春县共达水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云南博曦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绿春县共达水泥有限公司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二号水泥磨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绿春县共达水泥有限公司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二号水泥磨机建设项目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大水沟乡,(项目代码:2103-532551-04-01-505357,地理坐标(东经101°57ˊ50.78325〞,北纬23°0ˊ18.22440〞),建设性质为扩建,建设内容为:项目依托水泥厂原有水泥配料站,增加配计量设备;在原有磨房旁边建设一条采用160-140辊压机预粉磨+Φ3.8×13m水泥磨组成的联合粉磨系统,水泥储库及包装、散装采用原有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如:空压站、宿舍、维修车间等建筑设施沿用水泥厂现有建筑物;本项目不涉及原有熟料系统。建设规模为:项目依托现有水泥磨配料站,增加配计量设备,在原有磨房旁边建设一条采用160-140辊压机预粉磨+Φ3.8×13m水泥磨组成的联合粉磨系统,达到年生产60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项目已取得绿春县发改局审核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冷却循环水,依托水泥厂循环冷却水处理系统,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水泥厂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限值后作为绿化用水、洒水降尘用水回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依托水泥厂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收集至初期雨水收集池内作为道路洒水及绿化用水回用。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针对有组织粉尘生产过程中各产物环节点,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共设布袋除尘器36台(其中新建8台,依托28台),排气筒36根(其中新建8根,依托28根),有组织粉尘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针对无组织粉尘,石灰石、石膏、混合材依托原有工程混合材堆棚(封闭式)堆存;物料转运点设置密闭措施并配置袋式除尘器;运输车辆采用篷布遮盖、定时对厂区道路洒水降尘,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规定的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规范操作、厂房隔声、基础减振、消声,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除尘器收尘灰返回水泥生产线利用;破损布袋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生活垃圾依托公司厂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废机油暂存于公司危废暂存间,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危废暂存间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设备维保后,产生的废机油及时收集至公司厂区危废暂存间,严格执行危废管理制度,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进行防渗。安排专人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在项目区内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标识标牌,配置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保证突发火灾时能及时灭火。建立健全危废进出管理台账,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建立应急预案机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备案。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生态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三、本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及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各污染物治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申报,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进行监测,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并自觉接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