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环审﹝2022﹞09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关于绿春县宏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十班村砂石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2-07-15 字体:[]

绿春县宏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由云南国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绿春县宏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十班村砂石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绿春县宏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十班村砂石料加工项目位于绿春县大水沟乡二十班村大啊巴路口下200m(项目代码:2203-532531-04-01-616045,地理坐标(经度101°56ˊ34.559纬度22°53ˊ45.389〞),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1条年产20000m3建筑砂石料生产线及相关办公生活设施,产品包括公分石瓜子石、细砂;主要由主体工程(生产车间、原料堆场、产品堆场)、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组成。项目占地面积9000m2,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54万元,占总投资的7.64%。项目已取得绿春县发改局审核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委托周边农户清掏作农家肥,不外排。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安装除尘设施,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原料堆场、产品堆场、运输道路定期洒水抑尘,确保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布袋除尘器收尘、生产车间沉降粉尘经收集后与产品一并外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周边村庄垃圾收集点处理食堂泔水和油水分离器废油脂经泔水收集桶收集后按住建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沉淀池、雨水收集池底泥定期清掏出售给周边农户作为自建房地基回填料;废机油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确保固废处置率100%。 

  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对危废暂存间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危废暂存间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生态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三、本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及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并自觉接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2022年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