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8-31 字体:[]

  绿春县云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1MA6NJQT40J 

  法定代表人:郭黎魁 

  公民身份证号:350181XXXXXXXXXXXX 

  企业地址:绿春县三猛乡巴东村格马小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75日到绿春县三猛乡巴东村格马小组对绿春县云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绿春县云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7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绿环罚告字〔2023〕01号)及《送达回执》于2023年8月16日送达你公司,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1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绿环罚告字〔2023〕0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  

  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雨阳            联系电话:0873-4222886   址:绿春县行政中心A幢二楼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编:6625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