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绿春县绿兴新型建筑材料厂)

发布时间: 2022-05-05 字体:[]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绿环罚字〔2022〕01号 

    

绿春县绿兴新型建筑材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2532531MA6PNJD0M 

  公民身份号:532531XXXXXXXXXXXX 

  经营者卢阿宝 

  地址绿春县大兴镇迷克村委会(阿者落马河坝) 

  2022年3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绿春县大兴镇迷克村委会(阿者落马河坝)对绿春县绿兴新型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建设的材料厂技改项目于2022年1月30日建成,材料厂技改项目尚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该项目总投资150万元,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绿环罚告字〔2022〕01号)及《送达回执》于2022年3月31日送达你处,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绿环罚告字〔2022〕0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经研究,你厂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厂建设的材料厂150万元技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4个月,裁量等级为2。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立即进行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你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2.76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2.70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绿春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绿春县支库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雨阳          联系电话:0873-4222886 

  地址:绿春县行政中心A幢二楼  邮编:6625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