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11-25 字体:[]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绿环罚字〔2021〕05号

 

绿春县平河镇阿八套袋回收点:

社会信用代码:92532531MA6QBAPM8J

单位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杨照云

经营场所绿春县平河镇东角村委会阿则河小学旧址

2021年10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绿春县平河镇东角村委会阿则河小学旧址对绿春县平河镇阿八套袋回收点进行了调查,检查时发现该回收点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照云,发现杨照云(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建设的香蕉套袋加工厂建设项目于2021年6月底建成,香蕉套袋加工厂项目尚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绿环罚告字〔2021〕05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11月10日送达你处,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绿环罚告字〔2021〕05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该项目总投资1000000元,按照投资总额1.5%实施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账号:240700000003278001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雨阳          联系电话:0873-4222886

地址:绿春县行政中心A幢二楼(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邮编:6625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