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07-30 字体:[]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绿环罚字〔2021〕04号

 

昆明辉钢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17726918091

法人代表:方伟

企业地址:绿春县平河乡略马村委会倮德河道班

2021年1月3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绿春县平河乡略马村村委会倮德河道班对昆明辉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你公司钨矿重选车间项目2020年12月建成,该项目总投资30000元,钨矿重选车间项目尚未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2021131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2021年3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绿环罚告字〔2021〕04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5月1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6月3日,我局主持召开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的听证会,你公司总经理王全林和委托代理人杨淑云参加听证会。我局案件调查人员出具四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三定方案等证明材料,证明我局执法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是《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明材料,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是立案审批表等证明材料,证明我局案件办理程序合法;第四组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摘抄,证明你公司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被处罚的依据。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淑云现场查看我局提供的四组证据材料,对四组证据提出相应质证意见,记录员已将委托代理人杨淑云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如实记录在听证笔录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证据充分、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2.针对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总投资叁万元,按照投资总额2%实施处罚,罚款人民币陆百元(¥600.00元),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佰元100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账号:240700000003278001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有新          联系电话:0873-4222886

地址:绿春县环行政中心A幢二楼(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邮编:6625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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