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07-15 字体:[]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绿环罚字〔201901

昆明辉钢矿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全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17726918091

企业地址:绿春县平河略马村委会倮德河道班

昆明昆明辉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201927日至2019214日违法排污2019217日绿春县环境监测站在公司略马铁矿选厂排口取水样,送至红河州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总排口:砷浓度(0.2346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0.05mg/L3.692倍,导致下游河流砷浓度严重超标

以上事实,有绿春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9216日、2019218日出具的《红河州绿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红河州环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19004号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93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绿环罚告字〔201901号)及《送达回执》于201935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3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绿环罚告字〔201901号)及《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产整治;

 2.针对总排口外排废水砷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3.依法将案件送公安机关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封堵排污口,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在此期间,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项目编码:103050199;收入项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单位:红河州财政局,账号:240700000003278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交至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9418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20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