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工作流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2-11-28 字体:[]

  构建规范、高效的投资促进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绿春县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推进。现就规范绿春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工作流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该工作流程适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绿春县发展定位的项目,以经济利益或社会发展为目的,由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或举办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合作项目。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社会合作项目也包括在内。 

  本意见规定的项目引进落地的各阶段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及进度,部分工作流程可交叉或同步进行。 

  二、工作流程 

  (一)项目洽谈 

  1、信息收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绿春县发展定位的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意向性投资项目信息通报县投资促进局,并填写《绿春县招商项目线索登记表》,包括拟投资项目概况、投资者背景资料等内容。7个工作日内,县投资促进局进行初审,认为项目可行的,填写《绿春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审批表》,附投资项目概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汇报,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洽谈并确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2、前期洽谈。投资促进局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向客商介绍县情概况、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情况,投资方需向投资促进局提供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背景资料。 

  投资意向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概况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等需求项目选址意向投资方优惠条件意向及需求等。 

  投资方背景资料主要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若属企业投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若属自然人投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投资促进局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视投资方要求,协调联系相关部门提供拟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产业规划等资料。项目洽谈工作,必要时,经投资促进分管领导同意,由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项目洽谈会,视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工商信、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3、来访考察。县投资促进局邀请的客商来访,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接待;各引资单位邀请的客商来访,由各引资单位负责接待;客商团体、重要客商的来访考察,按照程序上报县委县政府。对有投资意向的项目,视其情况,可由引资单位牵头组织,邀请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回访考察,重点了解投资方实力和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及相关要求。考察结束后由引资单位形成项目考察报告,并报一份至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 

  (二)项目准入 

  1、起草项目(框架)协议 

  经过前期洽谈,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由县投资促进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协同企业共同起草项目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额度、优惠政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2.项目预审 

  由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邀请县发改局、县财政、县农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市监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州生态环境绿春分局、县住建局等单位负责人,开展项目联评联审会议,从环境影响、经济效益、要素保障、优惠政策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预审,评审结果作为决定项目准入、土地供应及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3.征求意见 

  结合项目预审意见,由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项目(框架)协议进行意见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流程: 

  1根据投资项目涉及行业,向县发改局、县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县税务局等相关涉及单位发出项目(框架)协议征求意见的函,相关单位结合职责范围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各单位所出具的审查意见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征求部门意见后,将项目(框架)协议完善稿发给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3)将法律顾问审核修改的项目(框架)协议完善稿发给县处级领导进行意见征求。 

  4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方意见,再次修改完善项目(框架)协议,就协议修改部分进一步与投资方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 

  (三)提交会议 

  拟引进的项目,征求完各方意见后,形成项目(框架)协议送审稿,根据行业类别,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投资促进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意见,对协议修改完善,并同投资方投资方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形成项目(框架)协议最终稿 

  对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项目专题会议或者县招商委会议,以会议形式通过项目协议文本审批并组织签约 

  (四)组织签约 

  凡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正式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由政府主要领导与投资方签订,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领导也可委托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与投资方签订。签约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投资促进局参与配合。凡签订的正式协议书或框架协议书,有关文本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存档备案。 

  (五)项目开工手续办理 

  项目签约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投资促进局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做好项目开工前期相关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