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 2023-07-14 字体:[]

  关于《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听证报告已经绿春县司法局审查,根据《绿春县重大决策听证会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单位联系。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 

  附件: 

  《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县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绿春县住建局于2023年6月30日在绿春县住建局举行了《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按照《绿春县重大决策听证会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保证《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听证效率,绿春县住建局及时制定了听证工作方案,并作了以下准备工作: 

  (一)发布第1号听证会公告 

      2023年6月14日,在绿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3年6月21日前,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和决策发言人;核实确定了16至20名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包括:1.本县年满18周岁,关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发展的公民10至12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2.本县的各级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5至8人。 

  (三)发布第2号听证会公告 

  2023年6月21日,在第1号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了《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3年6月30日上午8:30至11:30时,听证会在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办楼6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来三主持。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20名听证代表,2名听证监察人,2名听证纪录人,6名旁听人。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构成及产生办法; 

  (二)绿春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卢常忠同志对《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进行说明; 

  (三)各位听证代表对《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提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了回答,并做最后陈述; 

  (五)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三、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李来三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二)决策发言人 

  卢常忠  绿春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三)听证监察人(2人) 

  李  斌   绿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 

  郭  跃   绿春县人民政府督查专员   

  (四)听证代表(20名) 

  许文福   镇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 

  李桥春   镇党委副书记(县政协委员) 

  杨  晶   镇妇联主席(县政协委员) 

  何艳红   大寨社区总支、主任(州人大代表) 

  陈阳嘎   诺玛阿美社区总支、主任(县人大代表) 

  白苏华   牛洪社区总支、主任(县人大代表) 

  叶作绘   东城社区总支副书记(镇党代表) 

  高招飘   西城社区总支、主任(镇党代表) 

  卢七生   岔弄社区主任(县人大代表) 

  李成强   绿春县公安局副局长公安代表 

  王东伟   绿春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医生代表 

  信嘎   绿春县民政社会救助股股长专家、学者 

  杨健英   绿春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股股长(专家、学者 

  白元昌   绿春县教体局基建科科长教师代表 

  许才前   绿春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消防代表 

  张沫仁   云南云誉(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约黑   云南融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春分公司管理员(物业代表 

  陆院文   红河云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部经理(建筑行业代表 

  陈建琴   谷香源食府经理个体工商行业代表 

  王克沙   鸿程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经理 

  车辆服务行业代表 

  四、听证会代表对《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主要意见 

  参会的20位听证代表全部作了现场发言。听证代表认为《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制定十分必要,办法依据充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性,对依法行政、依法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希望《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实施;同时,对《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资格审核问题; 

  代表建议对申请对象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将审核权限下放到更了解居民的社区,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给真正需要的人。 

  (一)失地农民的问题; 

  代表建议谨慎对待失地农民的安置,制定针对性政策。建议在优先配租条款中增加失地农民群体。 

  (二)申请条件问题; 

  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申请条件,特别是车辆的价值问题上,建议区分新车及二手车并提高车辆价值限定。 

  (三)清理整治问题; 

  代表建议定期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清理整治工作,及时清退存在违法转租转借行为的承租人。建议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60天的搬迁期,调整为30天。 

  (四)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维护维修问题; 

  代表建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维护维修及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如活动场地、路灯等设施。 

  (五)教育系统公共租赁住房问题; 

  代表建议将学校公租房出售转为学校周转房,只配租给教职工,否则会带来一系列的管理问题。乡镇教育系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困难。 

  (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数量问题; 

  代表建议根据绿春实际人口,实际需求,积极向上争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七)是否与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符的问题; 

  代表提出我县办法限定的人均住房面积及配建面积是否与省级管理办法限定相冲突的问题。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及结论 

  听证会结束后,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住建局进行了认真评议,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并对《办法》条款内容补充完善,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资格审核问题; 

  代表建议对申请对象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将审核权限下放到更了解居民的社区,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给真正需要的人。 

  《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已明确社区负责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县城区内稳定就业的县内外户籍务工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一)优先配租的问题; 

  代表建议谨慎对待失地农民的安置,制定针对性政策。建议在优先配租条款中增加失地农民群体。 

  建议提得很合理,同意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在《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增加失地农民。 

  (二)申请条件问题; 

  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申请条件,特别是车辆的价值问题上,建议区分新车及二手车并提高车辆价值限定。 

  建议提得很合理,同意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将《办法》中第二章第八条第五项修订为家庭无价值12万元及以上的非营运车辆或家庭自有客运货运等运营车辆价值在30万元以下(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价税合计为准);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五项修订为家庭无价值15万元及以上的非营运车辆或家庭自有客运货运等运营车辆价值在30万元以下(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价税合计为准) 

  (三)清理整治问题; 

  代表建议定期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清理整治工作,及时清退存在违法转租转借行为的承租人。建议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60天的搬迁期,调整为30天。 

  建议提得很合理,同意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在《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修订为“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建设运营单位为其安排30天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四)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维护维修问题; 

  代表建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维护维修及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如活动场地、路灯等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建设时间长,设备设施有一定的老化,对旧的设施,我单位会积极筹措资金进行维护维修,对需增加的设施设备,积极争取项目进行完善。 

  (五)教育系统公共租赁住房问题; 

  代表建议将学校公租房出售转为学校周转房,只配租给教职工,否则会带来一系列的管理问题。乡镇教育系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困难。 

  《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 乡镇、教体、卫健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数量问题; 

  代表建议根据绿春实际人口,实际需求,积极向上争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我单位会依据绿春县十四五规划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但省州补助资金较少,大部分项目资金需县级财政自筹,我县财政力量薄弱,无资金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故只能逐步推进项目建设,无法大规模建设。 

  (七)是否与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符的问题; 

  代表提出我县办法限定的人均住房面积及配建面积是否与省级管理办法限定相冲突的问题。 

  我县管理办法的起草是参照上级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未存在与上级相关管理办法冲突。 

  附件:《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