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 2023-07-12 字体:[]

  关于《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绿春县司法局审查,根据《绿春县重大决策听证会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单位联系。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2 

 

《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县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绿春县住建局于2023年6月28日在绿春县住建局举行了《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按照《绿春县重大决策听证会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保证《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听证效率,绿春县住建局及时制定了听证工作方案,并作了以下准备工作: 

  (一)发布第1号听证会公告 

  2023年6月12日,在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3年6月16日前,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和决策发言人;核实确定了16至20名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包括:1.本县年满18周岁,关注城市管理、城市发展或者与从事城市管理有关的公民10至12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2.本县的各级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5至8人。 

  (三)发布第2号听证会公告 

  2023年6月19日,在第1号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了《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3年6月28日上午8:30至11:30时,听证会在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办楼6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来三主持。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18名听证代表,2名听证监察人,2名听证纪录人,6名旁听人,1家新闻媒体到会。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构成及产生办法; 

  (二)绿春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卢常忠同志对《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的制定情况进行说明; 

  (三)各位听证代表对《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的制定情况提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了回答,并做最后陈述; 

  (五)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三、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李来三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二)决策发言人 

  卢常忠  绿春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三)听证监察人(2人) 

  普友诚   绿春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股长 

  郭  跃   绿春县人民政府督查专员   

  (四)听证代表(18名) 

  许文福   镇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 

  李桥春   镇党委副书记(县政协委员) 

  杨  晶   镇妇联主席(县政协委员) 

  何艳红   大寨社区总支、主任(州人大代表) 

  陈阳嘎   诺玛阿美社区总支、主任(县人大代表) 

  白苏华   牛洪社区总支、主任(县人大代表) 

  靳  萍   东城社区总支、主任(镇党代表) 

  高招飘   西城社区总支、主任(镇党代表) 

  陶玉才   岔弄社区总支、主任(镇党代表) 

  李  翔   绿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专家、学者) 

  杨健英   绿春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股股长(专家、学者) 

  李约黑   云南融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春分公司管理员(物业代表) 

  陆院文   红河云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部经理(建筑行业代表) 

  陈建荣   绿春县交通观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交通行业代表) 

  童彦恰   绿春县利群公交有限公司管理员(交通行业代表) 

  白  莹   一心堂药店店长(工商行业代表) 

  赵丽丽   梦金园珠宝店店长(工商行业代表) 

  李林军   好润家超市老板(工商行业代表) 

  四、听证会代表对《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意见 

  参会的18位听证代表全部作了现场发言。听证代表认为《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制定十分必要,办法依据充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操性,对依法行政、依法开展各项城市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希望《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尽快出台实施;同时,对《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规划与建设问题 

  各位代表建议在《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增加民房违章建筑的处理办法,建议控制违规建筑增量,严格审批流程、减少占耕等违规建筑。违章建筑该拆就拆,该办证就办证。 

  (二)城市公交车管理问题 

  由于绿春城市公交车现状是未按公交车制度执行,最突出的问题是:公交车长时间在停靠站滞留等人,严重影响行人出行方便;公交车私有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公交车出行时间随意性大,想出车就出车,不想出车就停住,影响群众的出行方便;不在停靠点停车,站点停车时间长,满载拉客危险驾驶,没有语音播报站点信息和安全提示,不得站内停车等客。各位代表建议出台有效的城市公交车管理措施,按制度严格执行。 

  (三)临时停车泊位问题 

  各位代表建议在农贸市场区域增加摩托车临时停车泊位,规定临时停放时间。同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开展活动,树立典型,加强沟通。加强人性化执法,以人民为中心。 

  (四)空中飞线问题 

  目前绿春县城存在的空中飞线,既部分电缆、光缆线本入地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原来没有一个统一的入地标准,地方企业无财权、事权,无力投入资金以及县城楼宇没有预留网络管道线所致。建议住建部门将新的标准印发至各企业遵照执行,同时要求县城区新建房屋事先预留网络线管道方可批准施工,另外在县城老旧小区改造时,将管网预先布局到小区。各位代表建议加强整治乱拉电线、网线,特别是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乱拉电线。 

  (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 

  各位代表建议一号桥区域纳入绿春县城市化管理,将公共卫生、垃圾统一规划管理。城中村禁养生猪养殖管理办法,需要农科、环保、市监等部门齐心协力,想办法多解决。县城区KYV酒瓶、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乱倒乱倾成本没有,需要严厉打击处罚。 

  (六)其它建议和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县政府统筹安排,统一地点,统一销售,统一服务原则。比如:已建成的东部物流中心空档几年,充分利用空间资源,建议将摩托车、五金店、家具等经营店一并统一安排在经营场所销售;建议绿春县生态哈尼城建设需配套燃气设施设备,按照州政府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并落实。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及结论 

  听证会结束后,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住建局进行了认真评议,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并对《办法》条款内容补充完善,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规划与建设问题 

  各位代表提出的在《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增加民房违章建筑的处理办法,建议控制违规建筑增量,严格审批流程、减少占耕等违规建筑。违章建筑该拆就拆,该办证就办证。该职能属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建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增加民房违章建筑的处置措施。 

  (二)城市公交车管理问题 

  各位代表提出的建议提得很合理,同意采纳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修改第十七条部分内容,即公交车要严格遵守站点停靠,不得站外停靠拉客、站内停车等客,中途不能调头。但出台有效的城市公交车管理措施,按制度严格执行。设置语音播报站点信息和安全提示。该职能属于交通运输部门,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出台有效的城市公交车管理措施。 

  (三)临时停车泊位问题 

  各位代表建议在农贸市场区域增加摩托车临时停车泊位,规定临时停放时间。由于我县正在推进健康县城,打造绿美街区,不宜在农贸市场门口增加摩托车临时停车泊位。但在农贸市场周边已设置摩托车临时停车泊位,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但制定出台《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后,我们将严格管理,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四)空中飞线问题 

  各位代表提出的住建部门将新的标准印发至各企业遵照执行,同时要求县城区新建房屋事先预留网络线管道方可批准施工,另外在县城老旧小区改造时,将管网预先布局到小区。同时,加强整治乱拉电线、网线,特别是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乱拉电线。建议提得很合理,同意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我局将严格审批城市电线、网线建设管理。目前,县工商信等部门推进城市乱拉电线、网线整治工作。 

  (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 

  2023年,县城一号桥区域公共卫生已纳入网格化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清运管理。至于城中村生猪养殖、县城区KYV酒瓶、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乱倒乱倾等问题管理措施已在本《办法》中修订完善。 

  (六)其它建议和意见 

  各位代表提出将摩托车、五金店、家具等经营店一并统一安排在经营场所销售;建议提得很合理,同意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修改第二十九条内容,即但摩托车、五金店、家具、洗车店等大棕商品经营店不得在主街道经营,统一安排在指定经营场所销售营业活动。 

  各位代表提出的绿春县生态哈尼城建设需配套燃气设施设备,按照州政府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并落实。建议提得很合理,同意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今后,我县在生态哈尼城建设中配套燃气设施设备。 

  附件:《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712 

 

附件 

《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有序、舒适宜居的美丽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绿春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春县城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违法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动物饲养、交通秩序、市场经营、小区管理、安全与应急、低空飞行等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密切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一)元绿二级公路绿春隧道出口——县人民法院——云梯酒店二级路沿线; 

  (二)云梯酒店——街心花园——双拥文化广场主街道沿线; 

  (三)街心花园——县城一号桥——县城二号桥道路(含市政道路)沿线; 

  (四)县城一号桥——元绿二级公路绿春段过境路——云梯酒店——县人民检察院——建材市场——晋思线分水岭; 

  (五)县城建成区(东至分水岭,西至一号桥,南至松东河,北至元绿二级公路过境线,一号桥至二号桥沿线)各村庄、各小区及县城南北两面坡。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使行政处罚权。 

  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文旅、农业农村、消防、应急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县城规划区内的大兴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地域文化、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城市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实行多规合一。下列区域为城市规划区控制红线: 

  (一)元绿二级公路绿春隧道口至云梯酒店至元绿二级公路绿春段过境路两侧6米内; 

  (二)云梯酒店至木材站至街心花园至双拥文化广场主城区街道两侧4.5米内;  

  (三)街心花园至晋思线大寨村岔路口主城区街道两侧4.5米内; 

  (四)G219晋思线分水岭至云梯酒店、G219晋思线大寨村岔路口至县城一号桥公路两侧3.5米内; 

  (五)碾子房路(迎春路至元绿二级公路)两侧3.5米内;  

  (六)龙马路(迎春路至欧海洛宗)两侧3.5米内; 

  (七)木材站路口至食为天至诺玛阿美两侧3.5米内。 

  控制线外建设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擅自变更、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特定区域建筑物外立面结构、风貌。 

  建筑屋面严禁搭建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影响建筑风貌的构筑物,屋顶确需加建的,加建改造方案须报经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加建,并按生态哈尼城建筑风貌进行装饰。 

  原建筑风貌受损严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及时按照建筑风貌加固修缮。 

  第九条  违法建筑已经投入经营使用的,县有权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定期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并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牌。市政公用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落实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维护管理;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主街道堆放各种物品和建筑材料,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等行为。经住建部门批准的,应当搭建好施工围栏后整齐堆放。 

  在主街道或施工围栏外临时堆放建筑材料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20:00时(晚上8点)后堆放,并应当于次日7:00时前清理完毕,做好卫生保洁。超过规定时间未及时清理的,由职能部门强制清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主街道和人行道上搅拌混凝土。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应当在主街道外场地搅拌。城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运输、泵送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运输和泵送,同时报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志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作业并及时恢复原状; 

  (三)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十四条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铺设的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在改造时,应当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除抢险救灾和实施重点工程项目以外,严禁开挖铺设管线。 

  第十五条  公共排水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证井(沟)盖安全规范、管网完整通畅,运行正常。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水(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停车设施,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建设停车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和巷道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禁止在街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上停放或清洗车辆、修车等行为。 

  公交车要严格遵守站点停靠,不得站外停靠拉客、站内停车等客,中途不能调头。除公交车、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停靠在公交车停靠站、应急通道等专用场地。未经许可,任何车辆不得在城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故意毁损、移动、占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管理范围内严禁利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公益性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方能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须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公益广告应当不少于30%。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公共空间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及其他公开方式取得。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使用的文字规范,商标、图案内容合法,符合公共道德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交通标志或者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二)利用行道树、景观树、园林、绿地的; 

  (三)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表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道路边坡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及设施的; 

  (五)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的。 

第四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合理安排,科学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新开发区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开发单位或者产权人建设和养护。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优先选用本地特色植物。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需要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共绿地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挖掘、损毁树木; 

  (二)擅自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摆摊设点; 

  (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侵占、损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绿化景观; 

  (四)倾倒垃圾、污水,攀登园林建筑、雕塑,损坏园林设施; 

  (五)损坏草坪、绿篱、花坛,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六)禁止在城市行道树上、公园绿化带内乱贴乱画、乱钉乱挂、乱堆乱放等的行为,禁止开展不文明民俗活动; 

  (七)损害公共绿地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卫健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城区店铺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即:门前包环境卫生、包市容秩序、包绿化管护、包文明倡导。严禁沿街(路)随意安装水龙头、摆放泔水桶、排放污水,严禁占道经营和堆放杂物垃圾。 

  从事市容维护与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循作业规范,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景观照明、标志、标牌、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篷、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绿化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构)筑物和设施出现破损、脱落、污浊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清洁、更换。 

  第二十七条  建设施工现场除遵守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施工产生的噪音不得扰民,规范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二)拆迁、爆破等工程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设置泥水沉淀设施,确保施工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外流,并及时清理沉定池; 

  (四)采用拦挡喷淋或者固化绿化等措施覆盖裸露地块; 

  (五)硬化场区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施,清洗驶离工地车辆。 

  第二十八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区经营活动应当在店铺内、农贸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场所进行。但摩托车、五金店、家具、洗车店等大棕商品经营店不得在主街道经营,统一安排在指定经营场所销售营业活动。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区域擅自摆摊设点。 

  严禁市场以外流动售卖肉类、果蔬等占用公共道路场地经营活动。严禁市民在人行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购买肉类、果蔬等不文明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区域(点)和时段供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临时区域(点)的划定,不得影响环境保护、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利用。酒店、饭店、宾馆和食堂等集中供餐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沿街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储备容器收集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丢弃。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建筑垃圾、渣土实行统一消纳处置,并由专业公司和专用车辆运输。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污染城市空气的行为: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三)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和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五)在禁止时段和重点路段(元绿二级公路绿春隧道出口——云梯酒店——双拥文化广场)、住宅小区、商品综合楼区域内油烟烧烤、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六)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爆竹不使用特制装置内燃放的。 

  第三十二条  公安、住建、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高考、中考等期间,可以对特定区域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并提前公告。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场所或时段内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昼间小于60分贝,夜间小于50分贝): 

  (一)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夜市摊点在经营中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酒吧、歌舞娱乐、棋牌室、夜市摊点、烧烤店经营时间到次日零晨02:00止) 

  (二)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流动广告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超出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 

  (三)在午间、夜间、节假日及周末等规定时间内进行建筑施工、装修、加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正常工作时间在上午8点到中午12点,下午14点到18点)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占用公共区域和绿化带种植粮食、蔬菜或者养殖畜禽等; 

  (二)侵占绿地、毁坏树木和绿化设施; 

  (三)放养畜禽; 

  (四)封闭、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五)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占道停放车辆; 

  (六)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七)擅自利用公共楼道、阳台、屋顶、车库、地下室等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酒瓶、宣传单等; 

  (二)随意倾倒、遗洒、堆放生活垃圾、废弃家具家电、建筑(装修)垃圾、餐厨垃圾、动物尸体、医疗卫生废弃物、工业废品等; 

  (三)乱拉电线、网络线等; 

  (四)在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之外的场所和设施张贴、写印宣传单、小广告等; 

  (五)对污浊、破损、脱色、字体残缺、脱落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招牌、标志牌不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六)向建(构)筑物外抛掷物品; 

  (七)翻越道路隔离栏,穿越道路绿化带; 

  (八)在城市景观水面洗澡、垂钓、捕捞,清洗车辆、衣服、拖把等物品; 

  (九)在城市景观水面管理范围内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 

  (十)擅自在城市面山、排水沟、雨水污水管网、河(溏)内取水、取砂、取土; 

  (十一)污损花箱、建筑小品、雕塑、护栏、喷淋、亮化、洗手台等公共设施; 

  (十二)其他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行为; 

  (十三)在城区主街道和人行道搭灶支锅、摆设宴席。在主街道上叩别、念祭文、红白喜事车队等阻碍交通。开展不文明民俗活动。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城乡结合部(包括城中村)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规定,从事饲养符合国家要求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需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免疫和检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犬只登记、注册和销售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犬只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落实饲养犬只防疫相关要求。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州相关规定,做好犬只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他人生活和人身安全。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餐馆、商场、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工作犬除外。 

  携犬外出应当牵系,犬只产生排泄物的,犬主应当及时清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无主犬只的收容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第六章  城市小区管理 

  第三十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治”原则进行居民小区管理。商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应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管。未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属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共有部分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三)高空抛物; 

  (四)占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 

  (五)在绿地上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倾倒污水等侵占、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六)饲养家畜家禽; 

  (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小区车辆正常出入; 

  (八)私拉电线或者不在规定区域给电动车充电; 

  (九)乘坐电梯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含液化石油气); 

  (十)楼道、电梯内随意张贴野广告; 

  (十一)占用楼道等公共区域乱堆乱放,堵塞消防通道; 

  (十二)私拉电线、网线; 

  (十三)餐厨废弃物排入下水管道; 

  (十四)违法将住宅及其附属车库、杂物间、储藏室改变为从事加工、餐饮、废旧物品收购、车辆清洗、修理等经营性用房; 

  (十五)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进行装修过程中,没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绿化设施等要定期养护,保持规范整洁,设施完好。 

  第三十九条  镇(社区)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就外墙瓷砖脱落等安全问题,组织物业、业主委员会或住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或集资处理。 

  住户不得以装修和增加面积等方式,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 

  第四十条  小区居民将车辆长时间停放形成“僵尸车”或堵塞消防通道,或将杂物堆放在消防通道上,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消防验收合格的物业小区,物业企业要及时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移交,聘请消防维保单位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未聘请的小区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或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住宅小区内的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做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运行正常。严禁损害消防设施等行为。 

第七章  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四)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宽度、安全出口数目、应急避难场所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安全设施等实行统一管理;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十五条  车站、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违法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制定火灾、踩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七)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及设施器材、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常态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四)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第四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三)未在指定地点售卖烟花爆竹。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等;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者地下建筑。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第八章  城市低空飞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为规范城市低空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县城建成区内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实行统一的飞行管理,必须遵守飞行基本规则。 

  低空飞行器包括: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及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空飘物。 

  第五十三条  单位、个人升放低空飞行器,必须预先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低空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先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  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乡镇集镇管理办法》。 

  第五十  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绿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