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025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绿春县自然资源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3
信息名称
解读《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现就《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工作背景、意义、适用范围与使用说明等解读如下:  

  一、《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工作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已于2020年11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实施。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5月31日发布《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实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范统一,指导全省各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特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 

  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行执行的标准主要为绿春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31日公布实施的《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绿政发〔2016〕129号)为标准,绿春县历史补偿标准制定时间较早,距今已经近5年,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更新滞后;从补偿标准的内容来看,补偿标准部分缺失,为振兴乡村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在保证粮食产量稳定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了调整,所以现行标准已经无法覆盖农业结构调整后的部分农作物,需开展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工作意义  

  通过实际调查、摸底及测算工作,结合绿春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种植结构等发展变化情况,面制定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绿春县征地补偿提供依据完善全县征地补偿机制,对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绿春县社会稳定、进一步促进绿春县经济发展皆有重大意义。 

  三、《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绿春县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偿标准适用于包括县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具体为:一是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是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类等作物;三是林木、果木、苗木等地上定着物。 

  四、《绿春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使用说明 

  (一)本次补偿标准均为指导价。 

  (二)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进行征收补偿;涉及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土地该标准执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中的建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实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四)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对特殊情况不能参照的或补偿标准争议较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五)征收土地时有地面农作物的给予补偿,无农作物的不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时可以收获的农作物不给予补偿,不可以收获的农作物施工时需铲除的现场调查、协商、评估给予补偿。未利用地,集体、个人的晒场、场院不给予青苗补偿。 

  (六)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收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按照本标准一次性补偿(只补偿一茬)。 

  (七)涉及套种的各类农作物,按照就高原则,只补偿一种作物。 

  (八)相关电力、通信(电信、移动、网络、水厂)等设施的拆迁工作,根据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拆迁方案具体商议后确定。 

  (九)成片种植部分已经在备注中注明种植密度(定植量),高于该定植量的统一按亩积计算补偿费,低于该定植量的按株计算补偿费。 

  林木不细分零星林木和成片林木,成片林木补偿标准通过零星林木补偿标准结合种植密度综合确定。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本标准: 

  1.不具有相关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年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3.自建设项目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或定着物,抢建、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新增(扩大)养殖规模、增加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进行分户或迁入户口的一律不予认可。 

  (十一)关于建筑物耐用年限使用建议 

  耐用年限:框架结构为70年、砖混结构为50年、砖木结构为40年、土木结构为30年、简易房屋为10年。本次建筑物补偿标准内涵为不包含装修、不细分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