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108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绿春县民政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08
信息名称
解读《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落实好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政策,现就《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沿边定居居民生活补助政策是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边境地区稳定,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在边境一线地区居住的边民予以生活补助的政策绿春县自2007年起实施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补助政策几经变换,本次的《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是在2021年《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征求相关单位、乡镇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部分内容形成。 

  二、《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实施对进一步改善沿边居民生产生活,转变沿边居民传统思想观念,更好地让沿边居民共享发展成果,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自觉守边、护边、固边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促进沿边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活跃经济贸易,脱贫致富,发展沿边地区民族经济,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巩固国防,都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 

  三、《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共六章,十九条,5个附件;主要规定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对象认定程序,资金来源及发放,组织和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政策依据和享受沿边生活补助的居民,要自觉参加巡边、守边、固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 

  二)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共5条,对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对象、范围、不纳入范围、取消情形以及补助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1.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范围。享受沿边生活补助的范围是指绿春县平河镇、骑马坝乡、半坡乡中迁入和居住满6个月的抵边行政村居民。对象是指户口在抵边行政村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含农转城居民)。 

  与2021年制定的《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将“迁入和居住满6个月”写入享受沿边生活补助的范围。 

  2.不纳入边民补助范围的人员。 

  1)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2)正在服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3)当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严重违反村规民约规定的、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且实际居住不满半年以上的; 

  4)组织、煽动、参与群众非法聚集、闹事或群众越级上访的。 

  与2021年制定的《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减少了12类不纳入边民补助范围人员,主要是减少对死亡;未满一周岁;户口迁入时间和居住时间不足6个月户口迁移的学生;在国外就读的;户口在边境村,但家庭成员搬迁到非边境地区;现役义务兵和服兵役的义务兵退伍后;已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户口在边境村,已经嫁(含入赘)到非边境地区的村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早婚早孕早育的相关人员、时限等的限制。 

  3.取消整户当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情形。 

  1)不积极履行守边护边固边义务、响应国家和地方政府号召或部署、参加边境应急防控、巡防工作; 

  2)参与非法宗教和邪教组织活动; 

  3)在国(边)境上私开通道、便道或破坏界碑、界桩; 

  4)不支持、不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反对、不服从安排,有抵触行为 

  5)恶意造谣、编排、损毁党的形象,不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利益的。 

  按照村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要求,每个网格内出现2户以上违反前款规定的,取消整个网格内户数的边民补助申报资格。村民小组有3户以上或当年村小组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违反前款规定的,则取消整个小组村民的补助申报资格。行政村内有10户以上村民违法一次或当年行政村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违反前款规定的,则取消整个行政村村民的补助申报资格。 

  同时,为激发广大边民积极履行守边护边固边义务,保障自身权益,鼓励边民对涉边犯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家庭成员、同小组村民或同行政村村民违法行为且查实的,除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举报奖励外,举报人或举报户可保留边民申报资格。 

  与2021年制定的《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将“以宗教名义宣传及从事非法活动的”修改为“参与非法宗教和邪教组织活动”减少了“拒服兵役,不拥护人民军队、人民警察,以及恶意造谣、散布虚假信息,损毁人民军队及人民警察形象的;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2类取消整户当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情形。 

  4.取消整个网格当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 

  1)组织、运送他人或本人偷越国(边)境,容留非法入境外籍人员; 

  2)利用国(边)境走私、运输、贩卖货物或毒品; 

  3)为他人从事边境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4)利用国(边)境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5)家庭成员被国家判处间谍罪、叛国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的 

  5.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标准 

  1)边境一线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500元; 

  2)在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居民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00元(不含边境一线农村居民); 

  3)中越边境雷区封禁区一线边境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发放薪炭补助; 

  补助标准若有变化,将按照省级下达的年度发放补助标准执行。 

  与2021年制定的《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标准无变化;但将“在抵边自然村居住的居民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500元”,修改为“边境一线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500元”;并对备注“当年6月30日前死亡人员按月计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和薪炭补助”。 

  三)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共1条三个部分。主要明确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应以户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1)申请。边境乡镇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如实填写《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刑满(刑拘)被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嫁(含入赘)到其他边境村的,只能在嫁(含入赘)入地申请,不得重复申请;本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边境乡镇所辖行政村负责代收集相关材料转交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汇总。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应组成工作组对申请农户进行入户调查,经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有关信息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政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查、公示和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上报公示无异议的《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花名册》、《绿春县沿边居民定补资金发放情况表》给县民政局备案。 

  3)核准。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边民补助材料后,应组织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人武部等部门人员,按照每个乡镇至少抽查1个行政村和2个自然村的范围进行核查,形成核查认定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下拨资金。 

  与2021年制定的《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取消了“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时间为每年6月份前,数据统计时间截止上年12月31日。”的工作时间。对边境乡镇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备注了“含当年7月1日之前出生的新生婴儿”;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由原来的4个减少为3个,将原来的“审核、审批”2个程序合并为“审核”,将原来的“抽查”程序修改为“核准”,简化了部分工作程序。 

  四)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来源及发放共3条,主要明确了资金来源,补助发放统计、审批,发放要求等。 

  与2021年制定的《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对减少了资金来源及安排有关拨付到县民政局的要求。 

  (五)组织和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规定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审核上报工作补助资金拨付、监管接受监督以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与2021年制定的《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总体无较大修改,仅减少了乡镇对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有关统计工作及名册上报的要求。 

  (六)附则共2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执行时间,并废止《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附件 

  共5个附件。即《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表》《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花名册》《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人口数据统计表》《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发放情况表》《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范围(共48个自然村)五个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