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86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10
信息名称
解读《绿春县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明确各地要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2022年10月,《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函〔2022〕120号)要求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明确提出,需制定入河入海排污口实施方案,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细化分工,压实责任。为满足新形势新要求,更加科学、精准、有力地推动新时代美丽绿春建设工作,制定了《绿春县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目的意义 

  排污口管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建设美丽绿春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函〔2022〕120号); 

  4.《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 

  5.《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实施方案》旨在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排查范围和对象、工作任务和要求、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要求、加强支撑保障六大部分。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持续深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与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全面开展入河排污问题整治,实现全县排污口“查、测、溯、治”区域全覆盖、类型全覆盖,推动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2023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完成建立绿春县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名录。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 

  2025年底前,推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体系。 

  (二)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绿春县境内主要河流李仙江(主要支流有牛孔河、坝沙河、洛母河、马尼河、小黑江、勐漫河、渣吗河等)、藤条江(主要支流有白那河、者米河等)范围内均列为排查对象,突出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区、流域水质不达标河段、环境风险高等重点区域。 

  (二)排查对象。排查对象为排查范围内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干流和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实现排查范围内“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对排查整治中新增、新发现的排污口,纳入整治范围同步实施整治。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关于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共提出了4个方面具体任务。 

  1.全面组织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掌握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以人工现场排查为主,辅以无人机遥感技术手段,对排查范围内的排查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排查可采取人工拉网式全面排查方式,也可采取无人机遥感+人工排查方式。排查前精心组织,实行组长负责制,以乡镇级或村级河长管理段作为排查单元,开展现场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掌握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 

  2.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通过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分析掌握排污口排污状况、特点及规律。结合排口周边环境、初步判断排口性质,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必要时加密监测。辅助排污口溯源和后续整治工作。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要求参照《2022 年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其中,无责任主体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指标主要有: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总氮、总磷等项目和特征指标,也可根据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自行增加其他监测项目。鼓励开展排污口与受纳水体一体化监测。 

  3.确定责任主体,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在人工现场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责任单位。通过现有资料核对、现场踏勘、监测数据辅助等手段,对能现场查清来源的单一性质排污口,现场进行溯源核定。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4. 实施分类整治,包含4项工作内容。一是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分类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责任主体开展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二是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由县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三是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应通过截污纳管予以清理合并。对于污水管网未覆盖或由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无法纳管的排污口,应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工矿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原则上不设置排污口,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确需保留排污口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四是规范整治一批。进一步细化分类,有序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竖立标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进度安排 

  1.2023年7月,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招投标工作。开展基础资料收集、数据分析整理及现场调研工作,确定排查范围、重点排查对象以及排查方法和排查技术路线。 

  2.2023年8-9月,采用“三级排查法”开展入河排污口三级排查和监测。 

  3.2023年10-11月,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 

  进行溯源,查清污水的来源、污水性质、超标情况、超标原因等,厘清排污主体。 

  4.2023年12月,完成建立绿春县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 

  名录和信息数据库,完成《绿春县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绿春县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溯源报告》编制。 

  5.2024年1月-2025年12月,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分类分步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2024年底前,完成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五)工作要求 

  1.加强规划引领。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 

  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不应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在条件允许时,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4.严格环境执法。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六)加强支撑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要会同县住建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问题的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2.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河湖长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有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3.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绿春县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入河排污口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整治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文件适用范围及施行时间 

  本文件适用于绿春县行政区域范围。2023年4月6日起开始施行。 

  五、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本实施方案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