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01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认真做好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促进教育均衡和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切实增强农村中小学生的体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文件,研究制定了《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废止(绿政发201370)文件。

附件:   1.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2.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3.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采购质量与安全工作暂行办法

         5.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6.绿春县义务教育学生体质健康(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

         7.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管理制度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9

附件1

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目标,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实施,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        县人民政府县长

   长:李晓忠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用明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长

     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成芬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县财政局局长

白忠诚  县教局局长

白晓志  县发改局局长

李剧成  县农科局局长

毕云锋  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欧保  卫健局局长

李建伟  县住建局局长

卢伟波  县审计局局长

    团县委书记

   县妇联主席

白玉宝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建昀  县财政局副局长

普做强  县教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局,简称县营养办,由白忠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普做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相应职务的人员接替,不再行文通知。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县教局:加强指导、检查和调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指导中小学校按有关要求开展营养改善试点工作。

2.县财政局: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负责落实、管理和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县发改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4.县农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5.县市监局: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严禁不合格食品进入校园对所供食品和原料的生产环节实施监管,对营养餐专供食品进行监督抽查,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对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6.县卫局: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根据小学和初中学生成长的年龄,按照每周五天,制定免费营养餐营养配餐方案,供学校参考实施。加强膳食的营养及食品卫生的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饮食行为习惯。

7.县纪委监委:依法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学校和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对截留、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试点经费、专项资金及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8.县审计局:负责对营养餐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9县住建局:依照《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及规划的技术管理要求,积极支持试点学校食堂建设工作,关心、支持、指导教部门搞好工程建设,协助县教局做好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分阶段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10.县委宣传部:加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和事迹,使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11.团县委:利用·四·一庆祝活动的有利时机,组织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相关的文艺活动,以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展现健康校园的新风貌。

12妇联:创造条件,深入基层学校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和发挥监督的作用。

13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落实。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应当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三、实施范围、对象

范围和对象为全县9个乡镇除县城所在地学校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四、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补助标准

国家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享受补助的学生,每天按国家标准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每年按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二)经费来源

我县属国家级试点县,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营养供餐内容及模式

(一)各学校要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突出地方口味特色。

(二)供餐内容全县农村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

(三)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四)供餐食谱各学校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

(五)配送方式。集中统一配送,和供应商就材料的质量、价格、配送服务等方面签订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一学年一签订。

六、管理系统建设

(一)建立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系统

县教局要深入调研,全面掌握试点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生日常管理基本情况,学生素质(营养)基本情况,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情况,学校财务管理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学生资料档案库。学校具体负责统计、核准在校学生数和学生基本情况,并将学生实名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作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数据依据。

(二)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

县卫局牵头成立学生营养专家组,根据县教局提供的学生营养改善档案,每年定期于学年初组织专家组深入学校,根据营养参数和指标,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进行量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提出合理的学生膳食改善方案,确保学生营养得到改善,逐步提高学生营养水平。

七、食堂建设和管理

(一)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

1.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

2.严格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二)加强食堂的管理

1.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县教局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细节管理,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2.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为本县保留的农村中小学校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食堂管理及工作人员,改善和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开展相关饮食卫生等专业培训和定期健康检查活动。严格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培养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严格规定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

3.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

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食堂实行学生营养膳食午餐包餐制,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

八、加强经费管理

(一)国家标准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补助营养改善资金,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及时下达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四)国家试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

(五)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

(六)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七)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

(八)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九)建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十一)学校要从公用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和补助学校食堂水、电、煤等支出,确保每生每天营养补助金全部用在学生营养上,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九、保障食品安全

 (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各学校要将安全、卫生作为学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标准,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县教局和监局要指导学校,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各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妥善存放食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严禁各类不安全食品流入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二)局应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定期对纳入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局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报告工作。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县教局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生专家巡查各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五)学校要全面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以上。

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宣传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营养改善计划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学校也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家长和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十一、实行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月报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将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情况于定期或不定期向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县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公室深入学校进行抽查,及时了解信息,指导工作,督促落实,为基层学校排忧解难。不断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广好的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完善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县级定期督查、学校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一)监督检查重点

   县营养办重点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学校食堂建设的标准和规范、从业人员的准入和培训、食品配送的招标程序、食品准入各环节的标准、供应商及农户食品的准入和退出制度的完善情况、学校的食谱和供餐模式的合理性、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等方面。

(二)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机制

县营养办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工作通报制度、目标责任考评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县人大、县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四)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

举报电话:0873—4222713(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0873—4225466(县教局督导办);0873—4221422(县财政局教科文股);0873—4225784(县教局计划财务股);0873—4303879(县教局营养办)。各试点学校要设立相应的举报电话和意见箱,随时接受学生、家长和群众的监督。

(五)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县纪委、县监委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对各部门和学校深入检查,对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2

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学校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不含县城区学校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计划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负责统筹组织;教局负责协调安排;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成立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局、财政局、公安局、发改局、纪委监委、农局、卫局、审计局、市监局、应急局、工信局、供销社、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简称绿春县营养办,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对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局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二)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改局要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四)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县市监局负责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和原料生产的环节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局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县纪委、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第七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要把实施“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

第九条  “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各部门、学校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第三章  营养供餐的内容及模式

第十条  学校可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卫生、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口味特色。

(一)供餐方式

1、主要采取食堂供餐的方式,每周周一至周五由学校食堂向全体学生提供营养中餐。供应食品以蛋、奶、肉、水果、蔬菜等营养食物为主。

2、企业供餐方式

对学校食堂供餐不成熟的学校实行企业供餐方式,供应食品以牛奶、面包、熟鸡蛋、包子等营养食物为主。

(二)供餐食品

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

学校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

(四)供餐食品采购

学校供餐所需食品肉、蔬菜、水果、粮油等由各学校确定专人制定采购计划。按市场价报价,并要和供应商就材料的质量、价格、配送服务等方面签订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一学年一定。

第十一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在解决吃得饱的基础上,学校应结合学生的营养状况,根据制定的营养标准,选择蛋、奶、肉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或必须)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每餐的营养摄入量,提高学生营养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

(一)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加快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

(一)要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

(二)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三)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加快改善薄弱学校的供餐条件,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确保计划覆盖所有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

第十四条  加强学校食堂管理。

(一)局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学校要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

(三)学校食堂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第十五条  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三)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

学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可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

(二)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生伙食补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三)学校食堂支出核算要坚持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主要范围包括原材料、水电费、燃料费等。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应纳入县财政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四)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五)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三)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制定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资金。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让资金管理人员明确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二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教局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教局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要加大对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资金专项管理问责机制。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财政、教市监、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各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资金拨付

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要及时下达预算,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

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地方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

第六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食品采购。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学校所需蛋、奶大宗食品要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米、面、油、蔬菜、水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

(二)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进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

学校要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三)要指导学校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登记制度;学校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

(四)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条  食品存放管理。

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学校要全面建立食品留样监督制度,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以上。

第三十一条  局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疫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十二条  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生人员巡查各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枝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巡查、抽查;学校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重点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

(四)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公开、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六)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七)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八)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九)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行政监督。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市监部门要把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二)重视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故拒拨、滞拨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贪污、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

2.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4.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5.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从事食品种植、养植、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学样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校具体实施办法。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绿春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局、财政局、发改局、纪委监委、农局、卫局、审计局、市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绿春县学校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

     长:        县人民政府县长

   长:李晓忠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白用明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成芬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黑才  县财政局局长

白忠诚  县教局局长

白晓志  县发改局局长

李剧成  县农科局局长

                毕云锋  县市监局局长

吴欧保  卫健局局长

李建伟  县住建局局长

卢伟波  县审计局局长

    团县委书记

   县妇联主席

白玉宝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建昀  县财政局副局长

普做强  县教局副局长

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绿春县有关应急决定,负责协助卫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及审议批准学校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同时向县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相应职务的人员接替,不再行文通知。

二、运行机制

(一)完善信息报告制度

领导小组是受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向上级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绿春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危害程度,存在隐患,采取的措施及请示解决的问题等。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各单位之间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已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二)本预案的启动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报告情况,达到四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绿春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事件处理情况。根据国家和省、州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部署,迅速启动区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随时与上级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绿春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救援、救治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保障和支援;

4.开展发生事件原因的调查及裁定、处理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情况。

三、后期处置

(一)责任追究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总结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等相关部门。本预案由绿春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4

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采购质量与安全工作暂行办法

为使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采购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食品采购

(一)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学校所需食品要按照《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米、面、油、蔬菜、水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

(二)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进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二、加强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律取消其供货资格。

三、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一)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四、食品存放管理

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附件5

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

暂行办法

为使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义务教育学生的就餐条件,制定本办法。

一、加快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

(一)政府要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

(二)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加快改善薄弱学校的供餐条件,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确保营养改善计划能够尽快覆盖所有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

二、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县教局将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学校要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

(三)学校食堂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三、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一)政府要结合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改善和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开展相关饮食卫生等专业培训。

(二)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明显问题的不能录用。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合格证后方可从业。凡有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四、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

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可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支票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

(二)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生伙食补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三)学校食堂支出核算应坚持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主要范围包括原材料、水电费、燃料费等。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四)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五)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膳食管理委员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六、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1.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2.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3.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附件6

绿春县义务教育学生体质健康(营养健康)

状况监测评估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省州学校体卫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时掌握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动态,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增强广大中小学生体质,提高健康水平,改善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全面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体系,特制定此评估制度。

一、加强领导,确保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是学校卫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任务之一,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对落实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尤其是对学校增强学生体质、增进学生健康工作进行科学评价具有重要作用。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促进和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办好让人民放心满意的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类学校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提高抗疾病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该项工作全面落实,真正实现青少年学生人人享有体育、人人享有健康教育的目的。并时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整个监测工作安全顺利。

二、规范管理,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县教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卫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组织管理;各中小学要配合有关方面,结合学校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等要求,切实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各项工作。

每年县教局将联合卫部门定期对所属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加强指导,结合学生的健康体检一并进行,并与实施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结合,做到资源共享、相互促进。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有关情况,应作为学生健康档案的必备内容。各学校要结合常规管理,健全学生各学段健康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及毕业升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要把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纳入教育工作规划,坚持普及与提高协调发展的学校体育工作方针和预防为主的学校卫生工作方针,以普遍提高广大中小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为重点,统筹规划。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校医、体育教师的作用,确保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各中小学校要本着对学生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向学生和家长宣传监测工作的意义和作用,针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反映出的问题,结合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及时调整学生体育锻炼计划,完善体育教学,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有针对性地加强学校体育卫生与保健工作,尤其要对学校卫生防疫、学生体能和防近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不断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三、逐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管理系统

学校要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公布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不断推进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确保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全社会共同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局将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加大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所占的权重。并与卫部门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学校进行随机抽查,监督、指导各学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开展。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抽查结果将作为对学校体卫艺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并作为对各学校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从2012年起县教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抽测情况列入到学校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下降严重的学校,将不予以评估。并在评先创优评比中,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下降的学校,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学校,其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造成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严重下降的学校要通报批评,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每年年底,由教体、卫生等部门向社会发布全县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有关数据,同时,各学校也要发布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有关数据,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五、加强监测统计工作,更准、更快、更好地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依据,服务于青少年体质健康发展规划

认真总结监测评估工作经验,加大对监测评估的投入,建立规划的常规性监测评估制度。切实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营养等方面的监测工作,及时找相关的统计工作,注意收集整理、分析影响存在的生存与发展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为全面实施中小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切实服务于青少年体质健康发展规划。

六、加强营养教育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有关学校要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七、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有关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 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附件7

绿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名制管理制度

1.补助范围对象为全县(除城区县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在籍学生。

2.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学生实名登记制度。

3.每学期开学15日内,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在读学生人数由各乡镇完小统一报送到营养办,营养办交县教局基础教育股审验,根据审验结果把核定的营养餐补助学生人数由学校公示、存档。

4.学生信息要真实、详细、准确,包括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监护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5.各学校要将学生变动、流失情况及时报送营养办,并附情况说明。

6.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建立学籍的在读学生,由学校另附情况说明,经核实,给予营养餐供给。

7.各学校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实名制管理,实行班级、学校两级公示的办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都享受营养餐。

8.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建立档案,由专人管理。

9.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归档备查。

10.学校接收、发放学生营养食品情况等材料必须及时归档,按自然月份存放。

11.对于突发事故,应同步介入收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12.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档案实行借还登记制度,按档案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13.管理人员随时搞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遗失。

14.管理人员随时注意收集整理营养改善计划材料并及时归档。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15.档案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为各级主管部门检查营养改善计划落实情况提供详实的资料依据。

16.借阅档案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阅人要爱护档案原件,用后及时归还。

17.所有数据如实填写汇总,做到表中栏目齐全、统计准确、数据无误,并对所上报的学生信息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和冒领学生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