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机关
公益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经营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备案,由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二、备案材料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性质;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备案流程
举办者应于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提出备案申请。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受理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回执,以及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清单;对于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事项变更
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前期已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按程序办理备案。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变更服务场所性质、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备案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公益性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经营性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应予作废。
医疗机构新增养老机构服务业务的,应到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五、备案信息公开共享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政务公开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养老机构名单。
附件1:备案申请书
附件2:备案承诺书
附件1:
备案申请书
绿春县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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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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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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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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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隶属区划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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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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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信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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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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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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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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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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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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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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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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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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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托床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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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托床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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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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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床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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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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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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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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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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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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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位置: |
城区 |
*是否投保责任险: |
是/否 |
收住老人其它类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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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住老人类型(多选): |
£自理;£失能;£部分失能;£特困;£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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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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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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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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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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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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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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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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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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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填项。 2. 养老机构主管部门所在的区划如:xx省xx市xx区 3. 地址为养老机构的服务场所所在的地址,如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 4. 法人类型可以填写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工商企业法人、未经法人登 记、其他 5. 场所性质可以填写项为:自有产权、租赁、合作使用、其他 6. 养老机构所在的区县、地级市、省级如xx省、xx市、xx区县 7. 单位性质可以填写:企业、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事业、全额拨款事业、差额拨款事业、自收自支事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机关、军队、其他 8. 兴办主体可以填写:省级民政部门、地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居委会、企业、社会组织、与境外合资合作或者境外独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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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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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2. 备案承诺书 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5.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附件2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______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