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3-12 字体:[]

绿春兴龙紫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1597113533G

  法定代表人:龙方俊

  公民身份证号:532531XXXXXXXXXXXX

  企业地址:绿春县一号桥工业园区

  2024年1月2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绿春县一号桥工业园区对绿春兴龙紫胶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绿春兴龙紫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2年建厂并投入紫胶加工,你公司至今未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绿环罚告字〔2024〕01 号),于2024年3月1日送达你公司,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公司未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雨阳 联系电话:0873-4222886

  地 址:绿春县行政中心A幢二楼(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邮 编:6625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