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707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绿春县融媒体中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29
信息名称
绿春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限及防火区

  本轮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其中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向外10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开展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

  各乡镇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工作体系,突出城镇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关单位要加强易燃易爆站库、输配电线路、通信设施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是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是防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开垦烧荒、烧山驱兽、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点火取暖、使用火把、烧秸秆、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垃圾、烧蜂、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是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等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疫木、烧隔离带等行为(因特殊需要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是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实行防火区设卡管理,在林区要道、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开展防火宣传,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防火规定,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宣传教育,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警示教育,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群防群治”氛围,构建森林草原防火文化。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落细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各级林长巡林责任,森防指成员单位要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切实把防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末端。各乡镇要细化落实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严格落实护林员巡山护林责任及护林员(网格长)包户责任,实行网格长对网格户一天一提醒(禁止野外用火)的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履职不力的工作人员和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四、提高防控能力,科学扑救火灾

  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各乡镇、黄连山管护局,要按要求组建队伍,储备充足的防扑火物资。遇有火情,按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执行“三先四不打”、扑火指挥“十个严禁”、扑火安全“十个必须”等安全制度要求,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科学安全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4221313。

        

                       绿春县人民政府县长: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