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631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绿春县司法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22
信息名称
行政复议指南

  一、行政复议简介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具有便民、高效、免费的特点。 

  二、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2、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四、申请行政复议时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六、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绿春县迎春路169号附7号 绿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联系电话:0873-422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