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绿春县2024年第一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31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红财农发〔2023115)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第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7,422万元下达给你们,支出列 2024 “2130599 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等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优先选择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将资金尽快落到具体项目,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调度,加快资金支出。持续强化资金监管,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要求,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项目谋划等前期工作,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2024用于产业发展的中央衔接资金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你地区资金总规模的 65%,且不得低于2023年的资金占比,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三、加强绩效目标管理。评审通过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一并批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作调整。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工作不实,造成项目资金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除按规定及时纠正外,由相关单位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各乡镇(单位)要积极开展项目绩效目标填报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项目竣工后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并按照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 

  四、加强报告制度。各乡镇、县级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月报制度,按时按质做好相关数据填报工作。 

  附件:1.绿春县2024年第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明细表 

        2.绩效目标自评表(2024年) 

                  绿春县财政局 绿春县乡村振兴局 

               202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