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职能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机构职能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发布日期:2022-11-0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是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河流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一般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县域内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管责任。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县级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躁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声气、农业面源污染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整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县城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配合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县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负责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承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能转变。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第四条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设6个内设机构下设2个事业单位:绿春县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绿春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县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 

  组织起草全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并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和组织环境统计制度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落实;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组织污染减排项目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承担绿春县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拟订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监督组织评价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和实施效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绿春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中央和省、州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工作,组织抓好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 

  (三)自然生态保护与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划和方案;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和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负责生态文明县、生态文明乡镇、生态文明村等创建示范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污染纠纷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组织生态项目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承担绿春县生态文明建设日常工作;承担绿春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备案县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州级以上环保机关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工程技术评估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系统科技成果管理。 

  (四)法规宣教科 

  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核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及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牵头调解环境污染纠纷;拟订并指导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审核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审核新闻宣传稿件;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系统业务培训工作。 

  (五)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光、恶臭、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重点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负责全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拟订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绿春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六)规划财务科。组织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综合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参与制定全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所属事业单位 

  绿春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依法对辖区内排放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绿春县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照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第五条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及下属2个事业单位共实有在职人员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 

  单位主要负责人:高波初 

  办公地址:绿春县人民政府A栋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4222886